函電談判

函電談判

函電談判,是指通過進行磋商,尋求達成交易的書面談判方式。函電談判方式與電話談判方式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兩者都是遠距離、不見面的磋商,但一個是用文字表達而另一個則是用語言來表達。函電談判方式在國際貿易的商務談判中使用最普遍、最頻繁,但在國內貿易的商務談判中則較少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函電談判
  • 途徑:郵政、電傳、傳真等途徑
  • 優點:方便、準確。
  • 方式書面談判
特點,優點,缺點,基本要求,函電的結構,函電的擬寫,函電的處理,程式,概述,詢盤,發盤,還盤,接受,簽訂契約,

特點

函電談判作為傳統的書面談判方式,有其優點和缺點。
函電談判

優點

(1) 函電談判的電傳、傳真是現代化通訊手段,如同電話一樣具有方便、及時、快速的特點,即使是用函件的往來,也是簡便易行的。而且,在函電談判方式中,來往的電傳、信函都是書面形式,絕不會出現電話中的錯聽、 誤解等現象。 來往函電做到了白紙黑字,準確無誤。
(2) 有利於談判決策。函電談判方式所提供的談判的內容都是書面文字,既不像面對面談判方式那樣必須當面決策,有較充裕的時間思考,又便於談判雙方各自台前、台後人員進行充分的討論和分析,甚至可以在必要時向有關專家諮詢、請教,從而有利於慎重決策。
(3) 材料齊全、有據可查。函電談判方式可以充分利用文字、圖表來表達,使談判內容較之電話談判方式要全面、豐富。而且,談判雙方經過了反覆多次的函電磋商,這些來往的函電就是今後達成交易、簽訂契約的原始憑證,有根有據,便於存查,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 省時、低成本。由於函電談判方式是藉助於郵政、電訊手段來實現遠距離談判,使談判人員可以坐鎮企業而無須四處奔波,一來省時,二來省去了差旅費等。因此,函電談判方式的費用開支要比面對面談判方式少。
此外,函電談判方式中的談判人員是不見面的。雙方談判代表可以不考慮談判對手的身份、地位、個性等,從而把主要的精力集中到交易條件的磋商上,成交較為理性。

缺點

(1) 函電談判方式用書面文字溝通,有可能出現詞不達意的情況,使談判對方耗時揣摩。如果因此造成談判雙方各有不同解釋,就會引起爭議和糾紛。
(2) 談判雙方代表不見面, 就無法通過觀察對方的語態、 表情、情緒以及習慣動作等來判斷對方的心理活動,從而難以運用語言與非語言技巧。
此外,談判雙方缺少了面對面的接觸,討論問題往往不深入、細緻,彼此印象、情感也不深刻。

基本要求

函電談判是一種。

函電的結構

函電談判方式的函電,一般包括:
(1) 標題。其基本要求包括函電的擬寫與處理兩個方面。
標題即函電的題目或函電的名稱。標題是函電內容的集中和概括,標題要求簡明、確切,不要文不對題。標題和函電內容應互相對應。
(2) 編號。 編號即函件所標的 “字”、“號”。“字”代表發文單位,“號”代表發文次序。對函電進行編號,是為了收文和發文單位便於分類登記和進行查詢。
(3) 收文單位。收文單位及行文單位的對象,函電送達的單位。
(4) 正文。正文是函電的主要部分。正文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①開頭。 正文的開頭多從發函的原因寫起, 便於對方了解發函的原委,文字要求簡明扼要。
②主體部分。主體是函電最重要的部分。它的任務是闡述發函的目的和要求,一定要做到目的清楚、要求明確,即充分表達己方的意圖、要求和條件,又使對方清楚明白、一目了然。
③結尾。結尾有兩種方法:或是主體寫完即可結尾,或者寫兩句與主體相照應的話以加深印象。商務函電有慣用的結束語,如“特此函達”、“特此函復”、“即請函復”、“候覆”等。在結束語之後,也可以寫上一些客套用語,如“謹祝商安”、“商棋”、“財祺”等。
(5) 附屬檔案。隨函電發出的銷售契約、協定、報價單、發票、單據等都作為附屬檔案處理, 附在函電之後寄發。 附屬檔案的名稱、號碼、件數必須寫清楚,寫在函電的末尾。
(6) 發文單位、日期、蓋章。 在函電末尾, 或者在附屬檔案下一行偏右處,寫上發文單位名稱,單位名稱下編寫明發函年、月、日。在日期上面加蓋發文單位的印章,加蓋印章是表示對發函嚴肅負責,有些函件則需單位負責人簽名才有效。

函電的擬寫

要把各種各樣的商務談判函電寫好,就要努力實現以下各項要求:
(1) 函電要符合政策法規、風俗習慣等,特別是對外商務函電要充分體現我國對外商務的各項方針政策。這是寫好函電的基礎和指導思想,也是我們搞好國際商務、發展對外商務的有利保證。
(2) 要講究策略,積極主動地開展業務活動。函電洽談貿易,要視客戶條件、貨源情況等,針對不同情況靈活對待;在處理爭議和糾紛時,要針對不同情況,採用不同對策。
(3) 函電書寫要正確、及時,每次函電的內容應當正確、完整。對交易磋商、簽訂契約協定、處理爭議問題等各類函電,都要抓緊時間及時處理,不能拖延,以免喪失良機,造成經濟上的損失或帶來不良影響。

函電的處理

商務函電面廣、量大、內容複雜、時間性強,因此對函電的處理應當做到有計畫、分步驟、不積壓、不遺漏、不出差錯。要想把商務談判函電的處理工作做好,我們還應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1) 閱讀電文,吃透含義認真閱讀電文。吃透原文含義是處理函電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完成這項工作的程式應當是: 接到商務函電後先將函電全文通讀一遍,選出其中較為重要和急需處理的部分仔細閱讀,必要時要查閱有關的檔案和資料,以便進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吃透函電原意,最後考慮並擬定處理意見。
(2) 分清輕重緩急。處理各種商務談判函電時應把握的原則是:急件即辦,重要件及時辦,一般件不積壓。在步驟上,一般是先處理電報、電傳,然後處理時間性較強的函件和洽談成交的主要客戶的來函,最後處理一般性函件。
(3) 加強聯繫。商務交易一般都是由貨源、儲運、包裝、財務等眾多部門和單位協同完成的。函電的處理和落實涉及到許多單位和部門,因此必須加強與各單位、各部門之間的聯繫,避免工作脫節,以免引起糾紛,造成經濟損失。
函電談判

程式

概述

函電談判作為商務談判的一種具體形式,其程式應該說與商務談判程式是一致的,即也都包含著始談、摸底、僵持、讓步和促成五個環節。但是,函電談判作為國際商務活動中經常使用的一種談判方式,其程式又有獨特的內涵。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函電談判一般包括五個環節,即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和簽訂契約。

詢盤

詢盤(Inquiry)又稱探盤, 是指談判一方大致地詢問另一方(或多方)是否具有供應或購買某種商品的條件,只是了解一下供求情況,以衡量一下對方的實力和需求。具體而詳盡的交易條件是在雙方溝通的基礎上進一步磋商。詢盤多由商品的賣方發出,但買方也可根據自己的需要發出詢盤。例如:從你方9月5日的來信中我們注意到你們希望和我們發展紡織品貿易。在研究過貴公司產品目錄之後,我們對貨號為510和514的兩款檯布感興趣, 請報最低的CIF廣州價為感,並註明可供數量及最早交貨期。如價格合理、質量令人滿意,我們將長期大量訂購。
詢盤的目的主要是尋找合適的買主或賣主,而不是同買主或賣主正式進行談判,不具有約束力。儘管如此,詢盤時,應結合實際,仔細考慮,在同一時間對同一地區的客商詢盤不宜太多,否則對日後交易合作會造成不好的影響。

發盤

發盤(Offer)又稱要約, 是談判的一方因想出售或購買某項商品,而向談判的另一方提出買賣該商品的各種交易條件,並表示願意按這些交易條件成交。通常發盤是由賣方發出的。由於發盤是由買賣雙方中的一方給另一方提出交易條件和要求,所以發盤有兩個關係人,一個是發盤人,另一個是受盤人。若一項發盤是由賣方發出,賣方就是發盤人,而買方就是受盤人,反之亦然。按照發盤人對其發盤在受盤人接受後,是否承擔訂立契約的法律責任來劃分,發盤可分為實盤虛盤。在函電方式的商務談判中,搞清楚實盤虛盤的法律含義對談判雙方都是非常重要的。
(1) 實盤實盤(Firm Offer)是對發盤人有約束力的發盤,也就是發盤人在一定限期內願意按所提條件達成交易的肯定表示,發盤內容具有達成交易的全部必要條件,而且發盤人在規定的有效時限內,受發盤的約束,即未經受盤人的同意不得撤回或修改,受盤人在有效時期內若無異議地接受,契約即告成立,交易也就達成了。實盤有三個基本條件:
①各項交易條件詳盡、清楚、明確;
②註明所發的盤是實盤
③明確發盤的有效時限。
實盤內容的完整肯定,對受盤人比較有吸引力,可以促使受盤人從速做出決定,達成交易。
例如:謝謝你們2月20日對大豆的詢盤。作為答覆,茲發盤如下:
品名:河北大豆,1999年產
質量:一級
數量:500公噸
價格:每公噸360美元,CIF倫敦價
包裝:新麻袋裝,每袋淨重約50公斤
支付:不可撤銷的信用證
交貨日期:收到信用證之後1個月裝運 該發盤為實盤,以你方答覆在3月15日前到達我方為有效。
(2) 虛盤虛盤(Offer Without Engagement)就是發盤人所作的非承諾性表示,不具約束力。對虛盤,發盤人可以隨時撤回或修改、變更內容,受盤人即使對虛盤表示接受,也需要經過發盤人的最後確認,才能成為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契約。
虛盤一般有三個特點:
發盤中有迴旋餘地,常用 “以我方最後確認為準” 等術語加以說明;
發盤的內容不明確,不作肯定的表示;
③缺少主要交易條件。
虛盤對發盤人較靈活,可以根據市場變化修改交易條件,選擇合適的對手。但是受盤人常常將其看做是一般的業務聯繫而不加重視,因而不利於達成交易。
例如:9月5日詢盤收悉。 茲報100公噸葵花籽,1999年產,雜質不超過3%,含油量不低於88%,每公噸CIF價700美元, 新麻袋裝,每袋淨重約23公斤,11月份裝船, 憑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 該報價以貨未售出為準。綠豆暫無貨。
函電談判

還盤

還盤(Counter Offer)是指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 不能完全同意發盤人在發盤中所提的交易條件,為了進一步磋商,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的一種表示。如受盤人一旦還盤,原發盤即失去效力,原發盤人也不再受原發盤的約束,還盤也就成了新的發盤。
商務談判中,如果原發盤人對受盤人發出的還盤提出新的建議,並再發給受盤人,做再還盤。在國際商務的函電談判中,一筆生意的談判往往要經過多次還盤和再還盤,像談判桌上進行多次討價還價一樣,當然也有接到實盤後不作還盤而直接接受簽約的,就像口頭談判桌上一拍即合的情況。

接受

接受(Acceptance)又稱承諾,是受盤人完全同意對方的發盤還盤的全部內容所作的表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規定,一項有效的接受,應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①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或特定的法人做出,才具有效力,第三者做出的接受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接受的內容或條件應與發盤(或還盤)相符,這樣才表明就交易條件達成一致;
③接受必須在有效期內表示,才有法律效力,過期接受或遲到接受,都無法律效力。
例如:茲確認接受我方訂購100公噸葵花籽,每公噸700美元CIFILagos,12月裝船。隨函寄去我方第GD964號銷售確認書一式二份,請簽退一份以便存卷。請儘早開立以我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以便及時安排裝運。信用證條款必須與契約條款嚴格相符,以免日後不必要的修改。

簽訂契約

簽訂契約(To sign a contract)是一場商務談判的尾聲。買賣雙方通過交易談判,一方的發盤還盤被另一方接受後,交易即告達成。但在商品交易中,通常通過簽訂書面契約予以確認。
契約經雙方簽字後即告成立,具有法律性約束力,買賣雙方都應當遵守和執行契約中的各項內容,否則任何一方違背契約內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簽訂書面契約:一般地說,大宗商品和重要的機器設備,均須使用正式契約;一般商品或成交額不大的交易,多使用“銷售確認書”。書面契約的正本,一般都是一式二份,經交易雙方簽署後,各方保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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