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行政複議

出口退稅的行政複議是指為了防止和糾正稅務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進行的行政司法活動。它是指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訴,請求複議機關糾正,複議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引起爭議的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審議,並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原行政行為或者責令該稅務機關補正、限期履行和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裁決的一項行政司法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口退稅行政複議
  • 屬性:司法活動
  • 相關領域:經濟
  • 相關機構:稅務機關
出口退稅行政複議的特點,出口退稅行政複議的範圍,出口退稅行政複議的管轄,

出口退稅行政複議的特點

1.出口退稅行政複議以涉及出口退稅方面的稅務爭議或糾紛為處理內容。出口退稅行政複議必須以涉及出口退稅方面的稅務爭議為基礎,沒有爭議,就不存在複議。這是構成出口退稅行政複議的最基本的前提條件。
2.出口退稅行政複議以當事人提出複議申請為前提。行政複議是一種依申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沒有當事人的請求,行政複議就不得開始。申請行政複議對於當事人來說,是一種權力,而對應當受理複議申請的複議機關來說是一種職責和義務。
3.出口退稅行政複議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4.出口退稅行政複議一般採取書面審查形式。
5.出口退稅行政複議不適用調解原則。
6.複議期間,稅務機關作出的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除非被申請人或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或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的,決定停止執行;或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7.必經複議與選擇複議相結合。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稱為必經複議。對於稅務機關徵稅行為以外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當事人可以先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複議,直接起訴,這稱為選擇複議。

出口退稅行政複議的範圍

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辦理出口退稅認定手續。
7.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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