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托收押款

出口托收押款 (Advances Against Export Bills For Collection)外匯銀行憑出口商提交的出口托收項下的跟單匯票所敘做的押借款項。由於出口托收全靠商業信用作為付款保證,銀行承做出口托收押款,收匯風險較大,按照國際慣例,銀行在辦理此類業務時,除由出口商出具“質押 (權) 書”外,還須覓具妥保,承擔第二性付款責任,尤其在敘做“承兌交單” (D/A) 項下出口押款時,出口商更須提交為墊款銀行認可的保函方可承做。

托收對出口人的風險較大,D/A比D/P的風險更大。跟單托收方式是出口人先發貨,後收取貨款,因此對出口人來說風險較大。進口人付款靠的是他的商業信譽,如果進口人破產倒閉,喪失付款能力,或貨物發運後進口地貨物價格下跌,進口人藉故拒不付款,或進口人事先沒有領到進口許可證,或沒有申請到外匯,被禁止進口或無力支付外匯等,出口人不但無法按時收回貨款,還可能造成貨款兩空的損失。如果貨物已經到達進口地,進口人藉故不付款,出口人還要承擔貨物在目的地的提貨、存倉、保險費用和可能變質、短量、短重的風險,如果貨物轉售它地,會產生數量與價格上的損失,如果貨物轉售不出去,出口人就要承擔貨物運回本國的費用以及承擔可能因為存儲時間過長被當地政府賤賣的損失等。雖然,上述損失出口人有權向進口人索賠,但在實踐中,在進口人已經破產或逃之夭夭的情況下,出口人即使可以追回一些賠償,也難以彌補全部損失。儘管如此,在當今國際市場出口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出口人為了推銷商品占領市場,有時也不得不採用托收方式。如果對方進口人信譽較好,出口人在國外又有自己的辦事機構,則風險可以相對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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