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國家計畫規定的範圍內,對出口商品實行安排在先,生產在先,原材料、燃料、動力和包裝物料供應在先,收購在先,運輸在先的原則。1959年中共中央提出,1979年國務院又重申這一原則。旨在確保出口商品的及時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