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證結算業務核算

出口信用證結算業務核算是商業銀行代出口商辦理出口信用證結算業務的會計核算。出口信用證結算是出口商根據國外進口商開戶行開來的信用證,按照契約條款約定,將出口單據送交國內商業銀行,由其辦理交單議付,在國外銀行收取外匯後,對出口商辦理結匯的一種結算方式。包括信用證的受理和通知、交單議付和出口結匯三個階段。當商業銀行接到國外銀行開來的信用證時,應即對開證行的資信、進口商償付能力、保險條款等進行審查,認可受理後,即編列信用證通知流水號並將信用證正本蓋章後送出口企業,副本留存並據其編制國外開來保證憑信記錄卡進行登記; 收入 “國外開來保證憑證”,外幣額。

“國外開來保證憑證”表外科目餘額反映一定時期出口業務情況,是匡計待收外匯資金的重要依據。對大額來證到期日、出運日應經常檢查,聯繫出口商及時處理,對已逾期信用證要及時進行核銷,以使其能正確反映出口業務預計收匯情況。在審證議付階段,商業銀行對出口商交來的全套單證按信用條款逐項審查核對無誤後,即在信用證上批准議付日期、計算向國外開證行收取的手續費,填寫 “出口議付寄單通知書”,將通知書的有關聯同全套單據寄送國外開證行,償付貸款及銀行費用。這時,由於承擔了向國外行收款和對出口商付款的責任,會計上借記 “應收即期(或遠期)信用證出口款項 (外幣)”,同時銷記表外科目,付出國外開來保證憑證(外幣)。在出口結匯階段,由商業銀行將收妥的貨款按規定的牌價買入外匯,同時折算成相應的人民幣付給出口商,會計轉賬時,借記“存放港澳及國外同業 (或其他科目) (外幣)”,貸記“手續費收入 (外幣)”、“外匯買賣 (外幣)”,借記“外匯買賣 (人民幣)”,貸記“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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