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代理

出口代理是指一家企業(委託方)委託有進出口資質的另一家企業(受託方,即代理方)從事出口業務。分兩種情況:一、委託方有進出口權,但由於某些原因無法順利辦理進出口業務的,如缺乏專業的業務或財務人員的,由於某些商業原因委託方需要迴避的,等等;二、委託方沒有進出口權。需要指出的是:委託方和代理方都要有相關產品的經營資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口代理
  • 類型:出口業務
  • 特點:由專業外貿公司辦理出口手續
  • 流程:12條
基本信息,定義,結算方法,出口代理簡述,流程,內容特殊性,代理權特殊性,出口代理活動,承擔責任,涉外因素,法律適用,

基本信息

定義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 下發執行以來,有地區和企業徵詢有關代理出口貨物的稅收問題。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出口代理業務中,商業主體行為是由委託方與國外收貨人之間達成的協定內容確定的,代理方只是將協定內容落實並進行具體操作。所以,最終的交易結果是由交易雙方(即委託方與國外收貨人)自行承擔的。產品的質量、交期和質保期是由委託方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付款的時間及方式是由外商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出口過程中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都是由委託方承擔的。代理方僅就代理過程中的過錯承擔責任。
在出口代理業務中,由於中國外匯管理規定,外商的貨款必須匯給出口代理公司,再由代理方轉付給委託方。所以尋找出口代理公司一定要找誠信、專業、有實力的公司。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委託出口代理商。
代理的作用
(一) 委託方企業對外不用面對海關、商檢、外匯管理等外貿管理機構的壓力;對內委託方企業擺脫了對外貿人員的人事管理事務,節省了企業的人力資源成本。委託方只需專心考慮生產或採購產品,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本單位主要業務工作中去。既不用擔心由於業務人員的離職造成業務流失也不用擔心財務人員的失誤造成企業的損失。
(二) 有利於外貿業務操作的專業化、規範化,從而改變中國企業和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經常處於的不公平地位和待遇。
(三) 出口業務是可以享受國家退稅政策的,如果代理方願意先行墊付退稅款就可以部分解決委託方流動資金的壓力。

結算方法

代理費是由委託方與代理方根據委託內容協商的,一般為進出口貨值(CIF價)的1%-3%(會有起始金額)。
委託方有進出口權的情況下:
1. 代理方收到外匯後根據銀行外匯牌價結出人民幣轉付給委託方;
2. 代理方向其主管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交由委託方申請出口退稅;
3. 代理方開具代理費發票給委託方,收取代理費。
委託方沒有進出口權的情況下:
是由委託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稅率為17%)交由代理方申請出口退稅,代理方根據發票金額付款給委託方。與國內購銷的財務結算方式相同。
貨款(即:增值稅發票金額) = (外匯 * 匯率 – 代理費)+ 退稅款
其中:退稅款 = 貨款 / 1.17 * 退稅率
貨款 = (外匯 * 匯率 – 代理費)* 1.17 / (1.17 - 退稅率)

出口代理簡述

流程

出口代理由委託方與外商談判好有關供貨條件,準備好貨源,由專業外貿公司辦理出口手續。
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 代理方向委託方提供國際貿易慣例和報價服務(如有需要);
2. 代理人接受委託方委託與外商簽訂《對外貿易貨物出口契約》,製作形式發票;
3. 收審信用證(如有需要),追蹤契約執行程度;
4. 根據委託方提供的裝箱明細製作出口單證(發票、箱單);
5. 配合委託方辦理出口批文手續;
6. 配合委託方辦理出口商檢、動衛檢手續;
7. 辦理產地證;
8. 辦理出口貨運手續;
9. 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10. 交付全套單證(給外商或銀行);
11. 收匯後辦理結匯、外匯核銷手續;
12. 代理方與委託方結算並收(付)款。

內容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的委託代理中,代理權的授子是以委託人的信任為前提的,有的是無償的,大多數是有償的。在出口代理中,委託人是基於對代理人資金、技術、設備、專業知識等的信任而授予其代理權的。出口代理是實施商行為,一般是在國外實施的或者結果及於國外的與財產有關的經營行為,且均為有償,體現了營利性特徵:(1)所謂代理行為是營利性的經營行為,委託人通過出口代理人的行為而獲取利益;(2)出口代理人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以其代理行為取得佣金。

代理權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託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人代理權的產生分別是因法律規定、當事人委託和有關機關指定。而出口代理均為委託代理,其代理權產生的原因只有一個:當事人的授權委託。

出口代理活動

一般民事代理採取“顯名主義”原則,即通常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才能從事代理活動。而按照間接代理的理論和實踐,特別是在外貿代理等領域中,出口代理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代理制度的核心問題,是代理權的問題。無論是大陸法上的“區別論”,還是普通法上的“等同論”,都涉及到這個根本的問題。在代理許可權的範圍內,代理人無論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還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訂立契約,也不論他在訂立契約時是否公開委託人的存在,只要代理人的行為是在其代理許可權內進行的,其後果最終都應及於委託人,委託人對此承擔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各國代理制度在代理許可權這一本質問題一上的規定是一致的。

承擔責任

一般民事代理中,代理人通常不向第三人承擔責任,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向第三人或委託人承擔責任。而出口代理中,由於代理人是一類獨立的商人,從事專門的營利活動,所以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應承擔比一般民事代理人更大的風險和責任,即使他沒有過錯,也可能承擔某些特殊責任。而且隨著出口代理人逐步涉足當事人業務,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會因為其當事人的身份和行為而承擔超出代理人的責任。

涉外因素

如上所述,出口代理中的主體、代理行為或者結果中至少有一項在國外,即具有涉外因素,這是出口代理的顯著特徵,也是它與國內代理最根本的區別。

法律適用

由於出口代理具有涉外因素,因此發生爭議時,在法律適用上會因各國有關出口代理的規定不同而產生法律適用上的衝突。在這種情況下,就要運用各國的國際私法關於法院地衝突規則的指引,對案件爭議的事實進行識別,找出應予遵循的規則,確定解決案件爭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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