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業部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冶金工業部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在1994.09.13由冶金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冶金工業部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冶金工業部
  • 頒布時間:1994.09.13
  • 實施時間:1994.09.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促進建設監理工作健康發展,結合本行業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下稱《細則》)。
第二條 凡在冶金行業內,受建設單位委託,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監理的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冶金行業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由冶金工業部建設協調司歸口管理,下設監理管理機構(以下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細則的實施。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監理單位資質是指從事與所監理業務相適應的應當具備的組織機構和規模,人員的組成及其素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經營業務範圍,資金數量及監理業績。
第二章 監理單位的設立
第五條 設立監理單位或者申請兼承監理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設立監理單位),必須向建設協調司申請資質審查,對於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二款(一)、(二)、(三)項中的1-3標準的,由建設協調司核定其臨時的監理業務範圍(資質等級),並發給《監理申請批准書》。取得《監理申請批准書》的單位,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從事監理活動。
監理單位應當在建設銀行開立帳戶,並接受財務監督。
第六條 設立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批:
由冶金部建設協調司負責冶金行業建設監理單位的審批。
申請跨部門的甲級監理單位,經建設協調司初審合格後,報建設部審批。
第七條 設立監理單位的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組建負責人的姓名、年齡、學歷及工作簡歷;
(三)擬擔任監理工程師的人員一覽表,包括姓名、年齡、專業、職稱等;
表中人員如系外聘的須出具原單位證明,只能同時被一個單位聘用。
(四)單位所有制性質及章程(草案);
(五)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六)註冊資金數額;
(七)業務範圍。
第三章 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與監理業務範圍
第八條 監理單位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
各級監理單位的資質標準如下:
(一)甲級:
1、由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高級建築師或者高級經濟師作單位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與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且專業配套,其中高級工程師和高級建築師不少於10人,高級經濟師不少於3人;
3、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4、一般應當監理過5個一等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項目或者2個一等工業、交通建設項目。
(二)乙級:
1、由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高級建築師或者高級經濟師作單位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與管理人員不少於30人,且專業配套,其中高級工程師和高級建築師不少於5人,高級經濟師不少於2人;
3、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4、一般應當監理過5個二等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項目或者2個二等工業、交通建設項目。
(三)丙級:
1、由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高級建築師或者高級經濟師作單位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
2、取得監理工程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與管理人員不少於10人,且專業配套,其中高級工程師或者高級建築師不少於2人,高級經濟師不少於1人;
3、註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
4、一般應當監理過5個三等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項目或者2個三等工業、交通建設項目。
第九條 監理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二年後,再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定級申請書;
(二)《監理申請批准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與技術負責人的有關證件;
(四)《監理業務手冊》;
(五)其他有關證明檔案。
根據申請材料,對其人員素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資金數量以及實際業績等進行綜合評審,經審核符合等級標準的,發給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條 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三年核定一次,對於不符合原定資質等級標準的單位,由原資質管理部門予以降級。
第十一條 核定資質等級時可以申請升級。申請升級的監理單位必須向資質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資質升級申請書;
(二)原《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與技術負責人的有關證件;
(四)《監理業務手冊》;
(五)其它有關證明檔案。
經審查核實符合升級標準的,發給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同時收回原《資質等級證書》。
工程類別及等級表見(《辦法》附表)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範圍:
(一)甲級監理單位可以跨地區、跨部門監理一、二、三等的工程;
(二)乙級監理單位只能監理本地區、本部門二、三等的工程;
(三)丙級監理單位只能監理本地區、本部門三等的工程。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必須在核定的監理範圍內從事監理活動,不得擅自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 已定級的監理單位在定級後不滿三年的期限內,其實際資質已達到上一資質等級1--3標準的,可以申請承擔上一資質等級規定的監理業務,由具有相應許可權的資質管理部門根據其資質條件、實際業績和監理需要予以審批。
第四章 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
第十五條 設立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中方合營者或者中方合作者正式向有關審批機構報送設立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的契約、章程之前,應當按隸屬關係先向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審查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二款(一)、(二)、(三)項中的1--3目標準的,由資質管理部門發給《設立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資質審查批准書》。
《設立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資質審查批准書》是有關審批機構批准設立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的必備檔案。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批,除必須報送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報送外方合營者或者外方合作者的以下資料:
(一)原所在國有關當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及有關批准檔案;
(二)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專業人員和技術裝備情況;
(三)承擔監理業務的資歷與業績。
第十七條 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經批准設立後,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的三十日內,持《設立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監質審查批准書》、《中外合營企業批准書》或者《中外合作企業批准書》及《營業執照》,向原發給《設立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資質審查批准書》的資質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監理許可證書》。
第十八條 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應當按規定在中國的有關銀行開立帳戶,並接受財務監督。
第十九條 中外合營、中外合作監理單位歇業、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以及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向原資質管理部門備案;其資質管理的其它事項,適用本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監理單位的證書管理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承擔冶金行業工程監理業務時,應當持《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以及《監理業務手冊》,向建設協調司備案。
第二十一條 《監理申請批准書》、《監理許可證書》和《資質等級證書》的式樣統一制定,其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冶金部建設協調司核發。
根據開展監理業務的需要,資質管理部門可以向監理單位核發《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副本若干份。
核發《監理申請批准書》、《監理許可證書》和《資質等級證書》及副本,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遺失《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的,必須在全國性報紙上聲明作廢后,方可向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必須建立《監理業務手冊》。
《監理業務手冊》的內容和管理辦法可按建設部規定。
第二十四條 《監理業務手冊》是核定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的重要依據。在必要的情況下,資質管理部門可以隨時通知有關的監理單位送驗。
第六章 監理單位的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先向建設協調司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在與其營業範圍相當的地區或者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併,應當向建設協調司交回原《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資質或核定等級後,取得相應的《監理申請批准證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
(二)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報建設協調司備案,並收回其《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監理資質等級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變更,應當向建設協調司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分立、合併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冶金部建設協調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工程類別及等級
┌─┬──────────┬──────┬───────┬──────┐
│序│ 工程類別 │一等 │二等 │三等 │
│號│ │ │ │ │
├─┼───┬──────┼──────┼───────┼──────┤
│ │ │一般工業與民│25層以上; │16層以上; │16層以下; │
│ │ │用建築工程 │30米跨度以上│24米跨度以上 │24米跨度以下│
│ │一般工├──────┼──────┼───────┼──────┤
│一│業與民│高聳構築工程│高度20米以上│高度100米以上 │高度100米以 │
│ │用建築│ │ │ │下 │
│ │工程 ├──────┼──────┼───────┼──────┤
│ │ │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20萬│建築面積10萬 │建築面積10萬│
│ │ │ │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以下 │
├─┼───┼──────┼──────┼───────┼──────┤
│ │ │煉鐵工業工程│年產100萬噸 │年產20萬噸以上│年產20萬噸以│
│ │ │ │以上 │ │下 │
│ │冶金工├──────┼──────┼───────┼──────┤
│二│業建築│煉鋼、軋鋼工│年產100萬噸 │年產10萬噸以上│年產10萬噸以│
│ │安裝工│業工程 │以上 │ │下 │
│ │程 ├──────┼──────┼───────┼──────┤
│ │ │特殊鋼工業工│年產50萬噸 │年產10萬噸以上│10萬噸以下 │
│ │ │程 │以上 │ │ │
│ │ ├──────┼──────┼───────┼──────┤
│ │ │礦山工程 │年產200萬噸 │年產60萬噸以上│年產60萬噸以│
│ │ │ │以上 │ │下 │
│ │ ├──────┼──────┼───────┼──────┤
│ │ │有色工業工程│大型 │中型 │小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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