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被害

再度被害又譯為“二次被害”。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原先的被害)以後,在隨之而來的訴訟過程中,因不得不接受警方詢問、出庭作證或進行控訴、辯論等活動,而再次遭受的物質損失(如時間和金錢等),人格侮辱與名譽損失(如不得不披露自己的私生活並忍受被告辯護律師對此所作的惡意解釋)以及精神刺激(如女性被害人不得不多次重述自己遭受強姦的過程及其細節)。

如不得不披露自己的私生活並忍受被告辯護律師對此所作的惡意解釋以及精神刺激如女性被害人不得不多次重述自己遭受強姦的過程及其細節。這些因被害而.來並具有被害性質的損失、痛苦和危害,統稱再度被害。避免或減輕再度被害的程度、頻率,是保護被害人的措施之一,也是被害人應當從國家獲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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