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洞穴奇案》是一部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圖書,作者是[美] 郎·富勒、艾倫·德肖維茨。
基本介紹
- 書名:再審洞穴奇案
- 作者:郎·富勒、艾倫·德肖維茨
- 原作品: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Revisited
-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1年12月1日
- 頁數:184 頁
- 裝幀:精裝
- ISBN:9787516226155
- 出品方:麥讀MyRead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
內容簡介
1949年,美國法學家富勒在《哈佛法律評論》發表了他虛構的“洞穴奇案”。五名探險者受困於山洞,在等待救援的過程中因缺少食物,大家約定抽籤吃掉其中一人。獲救之後,存活的四人被以殺人罪起訴,一審判處死刑,被告抗訴至最高法院。富勒以一人分飾五角,虛擬了最高法院5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詞。50年後,《哈佛法律評論》編輯部邀請6位法官和學者再次審理該案、撰寫判詞,呈現對此案的重新思考與論戰,並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大衛·沙皮羅撰寫評論。本書是對這11篇判詞和1篇評論的完整匯集。
作者簡介
著者:
[美]朗·富勒:美國著名法學家,新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
[美]亞歷克斯·柯辛斯基: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抗訴法院法官。
[美]凱斯·桑斯坦: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
[美]羅賓·韋斯特: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律與哲學教授。
[美]艾倫·德肖維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榮休教授,著名律師。
[美]弗蘭克·伊斯特布魯克:美國聯邦第十一巡迴抗訴法院法官。
[美]保羅·巴特勒: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教授。
[美]大衛·沙皮羅: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者:
高凌云: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律英文譯審專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美國紐約州、俄勒岡州律師。
王文心:建築師,燈光設計師,法律翻譯。
目錄
導言:一個經久不衰的洞穴
第一部分:洞穴奇案
首席大法官特魯派尼的判詞
我們的法律規定世人皆知:“故意奪取他人性命者處以死刑。”該法條並不包含任何可以適用於本案的例外規則。
福斯特大法官的判詞
如果我們宣稱,我們維護和闡述的法律迫使我們得出一個連我們自己都感到羞愧的結論……那么在我看來,這無異於承認本聯邦的法律甚至都不再假裝披著正義的外衣了!
唐丁大法官的判詞
假定我們必須根據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某個法條,那么,當法律有許多目的,或者諸多目的之間存在爭議時,我們該怎么辦?
基恩大法官的判詞
你不能既按照一部制定法的條文去適用,同時又按照自己的願望來篡改它……一個艱難的判決從來就不是一個受人歡迎的判決。
漢迪大法官的判詞
政府是一個人造機構,並且人是被其他人所統治的,而非被紙面上的文字或者抽象的理論統治……一旦人民與那些指導他們法律、政治和經濟生活的管理者之間滋生了嫌隙,我們的社會就會遭到破壞。
最後判決
附言
第二部分:再審洞穴奇案
柯辛斯基大法官的判詞
作為法官,我們服務於正義的方式是按照文本上的含義去適用法律。
桑斯坦大法官的判詞
如果法條本身語義明確,至少當結果不荒謬時,我們應盡最大努力遵守它……激勵立法者對屬於法律規範範圍內的多種情形做出恰當的判斷,而非法院。
韋斯特大法官的判詞
法律的重點是平等地保護所有人不受他人的不當侵害……所有的個體都有權得到免受暴力侵害的保護,即使基於道德衡量,這種暴力行為能夠挽救的生命多於犧牲的生命時也不可以。
德邦克大法官的判詞
當一個悲劇性的選擇反覆出現,以至於可以預見到未來還會重複發生,而理性人長久以來都對是否應允許某種選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立法機關就有義務通過頒布制定法禁止這種選擇。
伊斯特布魯克大法官的判詞
事先保證互惠互利,足以使個別隊員事後的致命後果變為正當。社會應當承認這樣的契約,以及這種通過緊急避險促進社會福祉的方式。
最蠢女傭大法官的判詞
最可悲的是,最相信法治的人,正是那些被法治神話傷害最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