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學說

再保險學說是研究再保險契約性質的一種學說。其有關學說較多。大致可以分為合夥契約說和保險契約說兩種。前者認為,再保險契約並不是保險契約,而是一種合夥契約,即以分散風險為共同目的的合夥契約。簽單保險人憑此可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而再保險人獲得再保費收入。如此,雙方在一定的金額下,為各方獲取利潤減輕損失這一共同目的而約定共同經營,成立民法上的合夥契約。後者主張再保險契約為保險契約的一種,而不是合夥契約。此學說又可分為原保險契約說與責任保險契約說。原保險契約說主張再保險在性質上應與原保險契約相同,如原保險是人壽保險,則其再保險也是人壽保險。責任保險論認為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以簽單公司的給付責任為保險標的,此說成為法學家的共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再保險學說
  • 定義:研究再保險契約性質的一種學說
  • 包含:合夥契約論和保險契約論
  • 屬性:學說
種類,特點,

種類

再保險學說包括合夥契約論和保險契約論。
1.合夥契約論
合夥契約論認為,再保險契約並不是保險契約,而是一種合夥契約,即:僅以危險之分散為共同目標的合夥契約。簽單保險人再保險人均以危險的共同分擔與利潤的共同獲取為目的而簽訂再保險契約,簽單保險人藉此達到危險分散的目的,而再保險人達到獲取再保費收入的目的。如此,雙方在一定的金額的授意之下,各為利潤之獲取與損失之減輕共同目的而由各當事人籌資,約定共同經營,成為民法上的合夥契約。
2.保險契約論
保險契約論主張再保險契約為保險契約的一種,而不是合夥契約。此學說細分為原保險契約論和責任保險契約論兩類。

特點

原保險契約論主張再保險應為性質上與原簽保險相同的保險。例如,原簽保險為人壽保險。則其再保險亦為人壽保險。換言之,再保險應該繼承原簽保險的性質。
責任保險契約論主張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以簽單公司的給付責任為其保險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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