冊亨布依刺繡

《冊亨布依刺繡》是2019年03月05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冊亨布依刺繡
  • 外文名:Henry Bui embroidery
  • 標準編號:T/CHBYCX 01—2019
  • 發布日期:2019年03月05日
  • 實施日期:2019年03月05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技術內容,

起草人

陸明旺、楊城雲、楊興國、張合 、郎芳、雷敏、韋芝秀、李玉蘭、黃蓮、王賢鋒。

起草單位

冊亨縣布依刺繡協會、冊亨市場監督管理局、冊亨縣婦聯、冊亨縣文體廣電旅遊局、冊亨縣民宗局。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理商標冊亨縣布依刺繡的術語和定義、保護範圍、產品分類、生產要求、產品質量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籤、標誌、包裝、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冊亨縣布依刺繡。

技術內容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理商標冊亨縣布依刺繡的術語和定義、保護範圍、產品分類、生產要求、產品質量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籤、標誌、包裝、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冊亨縣布依刺繡。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 411棉印染布
GB 5296. 4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
GB/T 15551 桑蠶絲織物
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
FZ/T 12011 棉腈混紡本色線
FZ/T 63002 粘膠長絲繡花線
FZ/T 63003棉工藝繡花紋線
FZ/T 63007棉繡花線
FZ/T 63010 絛綸長絲繡花線
3 術語和定義
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冊亨布依刺繡
在冊亨縣行政轄區內,運用布依族傳統造型文化理念設計造型,或採用布依族傳統刺繡工藝生產,具有布依族藝術風格的刺繡產品。
4 品種
按工藝分為傳統刺繡工藝品和現代刺繡工藝品。
5 生產要求
5.1?原料
5.1.1 面料
以棉、麻、絲天然纖維或化學合成纖維以及皮革等為原料生產的面料。
5.1.2?繡線
以棉、麻、絲天然纖維或化學合成纖維,以及金屬或類金屬絲為原料生產的,可用於刺繡的線。
5.2?設計
應運用布依族傳統造型文化理念進行造型設計,或採用布依族傳統刺繡工藝作工藝設計。
5.3?工藝
5.3.1 總體要求
總體工藝應符合以下要求:
(a)通幅應平?整服帖。
(b)排線應均勻,不應露底。
(c)?針法均勻,不露針腳。
5.3.2 傳統工藝
5.3.2.1 種類
見附錄A。
5.3.2.2?工藝流程
工藝流程相關要求見表1.
表1工藝分類要求
序號 基本工藝種類 要求
1 平繡 繡平面平整,針腳整齊。
2 破線繡 平針繡繡線排列整齊,有光滑感。繡片用雙圈鎖邊,鎖線清晰,密度適當,鏈扣間距均勻,鎖邊與繡面間不露底,破繡平面不發毛刺。
3 鎖繡 鎖扣距離相等,裝飾性強
4 辮繡 環編圓圈大小一致,線路清晰、流暢。辮繡環編圈大小一致,圈邊交差間距均勻,繡面紋路流暢自然
5 打籽繡 結粒排列整齊,疏密一一致。?用絞釘繡鑲邊。打籽顆粒大小鬆緊一一致,?粒間排列整齊,絞線鑲紋樣輪廓到位,不漏底布
6 貼繡 平貼和立體貼,整體感強。包邊釘線針距均勻,包邊材料寬窄一致,?大小一致
7 釘線繡 排列均勻,間隔相等
8 織繡 織錦經緯緻密牢固。織繡位置適當,色彩鮮明,圖案面積不宜過大,有畫龍點睛效果
9 縐繡 褶皺高度一樣,平整有立體感。
10 纏繡 短線條纏繞著形體繡作,排列均勻,齊整
11 挑繡 用力均勻,繡面平整有條理性,排列整齊到位,不漏底線
12 盤繡 編帶鬆緊一致,盤帶平整,排列整齊。編扁平帶子稍緊,帶子鋪圖稿平整,不允許有漏底,轉角凸顯顆粒適當,不能過高。
13 數紗繡 布錯數經線、緯線數和格子數,挑線平整。
注:全部採用手工,用針將繡線按照一定圖案和色彩在面料上穿刺,運用各種工藝,以縫跡構成花紋。
5.3.2.3 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規定。
5.3.3 現代工藝
全部或者部分由機械完成。
6 產品質量要求
6.1 使用說明規定
使用說明按GB?5296.?4的規定執行,並註明工藝類別。
6.2?材料
繡品使用的面料和繡線應符合GB/T?15551、?GB/T?411、GB?18401、?FZ/T12011、?FZ/T?63002、FZ/T63003、FZ/T?63007?、FZ/T?63010等相應標準的規定。
6.3?繡品理化性能要求
6.3.1 服用性繡品根據繡品面料和款式選用執行相關服裝標準最低等級品的理化性能要求。
6.3.2?工藝品繡品不考核理化性能要求。
6.4?繡品外觀
6.4.1?規格與設計工藝
成品與原設計圖紙要求相符。工藝品繡品規格尺寸大小偏差不大於1cm,服用性繡品按選用考核標準規格尺寸允許偏差要求考核。
6.4.2?繡面
6.4.2.1?繡面平整,針腳整齊,繡線鬆緊一?致,間隔均勻,走線繞圈大小一樣,排列整齊,不錯繡,?不漏繡,不露底稿。做到繡片潔淨、繡面色澤光亮。
6.4.2.2 繡花效果符合相應工藝分類要求。
6.4.3?整燙
平整、整潔、乾燥,不熨黃、不掉色,不走光,無死折。
6.4.4 不允許疵點
破洞、破邊、經緯不勻、油跡、繡跡、污跡、水漬、漿斑、霉斑。
6.5 服用性繡品縫製要求
? 根據繡品面料和款式選用執行相關服裝標準最低等級品的外觀縫製要求。
7 試驗方法
7.1 理化性能檢驗
根據繡品面料和款式選用的服裝產品執行標準中確定的檢測方法標準執行。
7.2?繡片外觀檢驗
7.3 檢驗工具
鋼捲尺、鋼尺、木尺、放大鏡。
7.4 檢驗條件
在自然光或日光燈下檢驗。日光燈照度均勻7501X(相當於40W日光燈管3隻),光源與布面距離為60~100cm。
如在室內利用自然光,光源射入方向為北向左(或右)上角,?不能使陽光直射產品。
7.5?試驗方法
檢驗時應將產品平攤在檢驗台上,台面鋪白布一層,檢驗人員的視線應正視平攤產品的表面。大中件產品應先在產品尺寸的3倍距離目測整體效果,然後在近距離60cm距離目測或用放大鏡近距離目測;?小件產品可在60cm距離目測或用放大鏡近距離目測。
測量規格時應測外緣最高點,長、正方形產品的經緯各測一次,圓形、橢圓形產品過中心經緯各測一一次。
8 檢驗規則
8.1 檢驗分類
成品檢驗分交付驗收檢驗和型式檢驗。
8.1.1?產品交貨前應進行逐件交付驗收檢驗,項目為7章規定的所有內容,理化性能要求除外。
8.1.2?型式檢驗按第7章規定(只在質量仲裁和新品種投入生產前採用),工藝品繡品不考核理化性能。理化性能檢驗在型式檢驗中按檢驗項目需要量抽樣。
8.2判定規定
各項目指標均符合要求者判定符合。外觀縫製質量與理化性能不一一致時,以其中最低判定結果項作為最終判定結果。發現不合格項目,容許進行一次返修後再次提交檢驗。
9 標籤、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9.1 標籤
每件產品應吊標籤一-張,?內容包括品種、工藝類別(如系多種工藝按比重依次標明)、材料名稱及成分,幅寬、長度、執行標準、企業名稱和產地等內容,並符合GB?5296.4的規定。
9.2?標誌
每件產品應附有冊亨布依刺繡和各生產企業的標誌。標誌應明確、清晰、耐久,便於識別。
9.3?包裝
成品應按規格用塑膠袋套裝後放入包裝盒內,包裝時不得損壞產品,包裝用的塑膠薄膜應透明、無摺痕、無破損。
9.4?運輸
應將包裝好的產品裝入包裝箱內運輸,防潮、防摔、防壓,大型地屏應側放,以免損壞產品。
9.5 貯存
應在包裝內放入樟腦粉、防潮球,以便防潮、防蟲蛀。產品應放在通風、避光、乾燥處,成品倉庫有條件的應配備吸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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