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冉從儉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重慶墊江
- 出生日期:1965年11月
- 職業:重慶市監獄管理局計畫處處長
曾經的成就,行賄賣官事件,事件起源,50萬元賄賂文強,律師辯護,檢方反駁,
曾經的成就
冉從儉發表論文多篇,如《監企分開、雙軌立行的探索》、《承包經營機制在監獄系統的嘗試》、《會計達標是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的好辦法》、《直轄機遇、巨大動力》、《西部大開發、監獄大發展》等。
他從事監獄基層工作,努力探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適應監獄穩定、監獄發展的特點新路子,提出了一種新型管理模式,其核心是監獄監管改造嚴格執法,生產經濟放開搞活,監管與生產有效配置。
這一種新型管理模式具有的特徵:
1、監獄是刑罰執行機關,建立嚴格、科學、文明管理執法體系
2、監獄生產是改造罪犯的必要勞動手段,是建立適應監獄特點生產管理體系,力爭列入政府行為是執法服務而不是以利潤為目的生產。
3、監企分開。監獄辦企業脫離了監獄體制,按照《公司法》運行,以利潤為追求目標。
4、建立監獄財政保障體系,依法提供罪犯勞動必要的生產設施和生產場所,保障改造罪犯所需經費。
他的監獄管理新模式的探索,為新時期監獄發展方向和管理體制的建立,提出了新觀點、新思維。在全國監獄工作理論探索中,開闢了新天地,顯示了生機和活力。
行賄賣官事件
2009年12月30日,冉從儉涉嫌行賄罪和受賄罪,在綦江縣法院受審。 但最後,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事件起源
2009年春節,冉從儉聽說市勞教局當時的政委年齡大、要到點了(指退居二線),政委退了後這個職位就空缺了,他就想當這個政委。他知道自己有個朋友陳某和文強很熟、關係好,就想找陳去給文強說一下情。
中間人陳某接受冉從儉委託後找到文強,稱“冉從儉想當勞教局政委,希望二哥多關照一下”。文強聽說後當場表態說,(冉從儉)這個人表現不好,民主測評倒數第一,民眾意見很大,並且已經開會決定,準備把他下放到基層去,並還要找他談話。
冉從儉稱,他本想通過陳某請文強吃飯,讓陳幫他說兩句好話,然後送兩條煙、兩瓶酒,根本沒想到要給文強送錢。但當陳轉達了文強的意思後,冉從儉著急了,心想這個政委不去爭了,只要能把副局長的位置保住就行了,於是和陳一起商量對策。
50萬元賄賂文強
冉從儉和陳某商量時,提出送10萬元。陳稱“這點少了喲!文強這個人胃口大,10萬元可能辦不好事”。最後,二人商定給文強送50萬元。而這50萬元送出後,冉從儉一直穩坐副局長位置,直至9月案發。
2009年5月2日,陳某把文強約到五洲大酒店,然後在該酒店的一房間內,將冉從儉送的50萬元現金交給文強。
文強的證詞證實,2009年五一期間,陳某約他吃飯,飯桌上還有冉從儉。陳某提出讓他多關照一下冉,讓他當個副廳。之後,就在酒店的房間裡送了50萬元給他,說是冉的“意思”。
文強妻子作證稱,文強當天提著一個麻袋回來,她打開看是5大坨100元面值的人民幣,每坨10萬元,總共50萬元。她當時就問錢的來路,文強說他幫了陳某一個忙,是因為勞教局的有個人要遭開除。
檢方認為冉從儉為了自己的不正當利益,給時任市司法局局長文強行賄50萬元,應按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冉從儉稱,50萬元行賄款中,有20萬元是向兩個朋友借來的,每個朋友借給他10萬元。另外30萬元是他在一胡姓的親戚銀行卡上取的。該銀行卡是他借親戚的身份證開的戶,但一直都是他在用,錢也是他自己存進去的。
檢方指控,冉從儉從2006年至2009年8月,在擔任市勞教局副局長期間,在招錄勞教民警和報考我市某高校的獄政管理專業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6次收受6人好處費16萬元,已涉嫌受賄。
律師辯護
對於檢方的指控,冉從儉表示承認,但他稱自己最初並沒想到行賄,是因害怕副局長位置不保。
冉從儉的辯護人、重慶原野律師事務所律師朱代恆、曾傑稱,文強是在變相索賄。文強通過陳某說冉民主測評倒數第一,而且還開會決定要下放基層,而事實是根本就沒有民主測評,司法局也沒有開過讓冉“下課”的會,是文強故意用這種方式來嚇冉,目的就是想讓冉給自己送錢。在這種情況下,給本來沒有行賄想法的冉心理上帶來恐慌,被迫給文送錢。
朱代恆、曾傑還稱,冉從儉一貫比較優秀,並舉示了2009年7月31日的一份媒體公示報告。該報告是市委組織部和市科學發展觀領導小組對全市市管處級幹部的考核結果,冉是我市勞教系統唯一一名“市級部門2008年度優秀領導幹部”。雖然這不能作為冉犯罪的藉口,但可說明冉行賄的主動性不強,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不嚴重。而陳某的建議和慫恿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律師懇請法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行賄罪指控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方反駁
公訴人當庭反駁稱,司法局紀檢部門曾收到過有關冉從儉的信訪舉報材料。舉報人稱冉在勞教局的基建、採購等項目中有經濟問題,同時還有作風問題。紀委對舉報材料進行認真分析後,認為該舉報材料缺乏可查性,就沒有進行調查,並要求冉本人對該信訪進行說明。同時,在2009年1月,該舉報材料還被送交給時任司法局局長文強,但文強沒作任何批示。這說明文強對陳某說的有關冉的話並非空穴來風。冉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並不冤枉,算是罪有應得。
冉從儉則稱,檢舉材料列舉的問題不屬實,因為自己根本就沒有分管過基建和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