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業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建議,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促進工業經濟發展。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業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建議,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促進工業經濟發展。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行業和信息化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推進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和全民創業,起草相關政策、規章草案,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全市工業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全市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上級對口部門和本市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並對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按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申報國家和省、市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貫徹國家政策和標準,擬定高科技產品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的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省、市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進全市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承擔全市振興裝備製造業、原材料工業、消費品業、電子信息產業等行業的組織協調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託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煤、電、油、氣及交通運輸的協調管理工作;推進全市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能力,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八)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產生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利用。
(九)負責對全市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巨觀指導、綜合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發展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的政策、規章草案、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推進中小企業轉變發展方式,推動結構調整最佳化;擬訂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協調中小企業節能減排;擬訂推進全民創業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創業輔導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創業輔導基地的規劃、建設及機構和輔導隊伍建設。
(十)提出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中小企業創業風險投資引導資金,確定資金使用方向;組織推進中小企業融資類擔保體系建設和信用制度建設;組織培育企業上市融資、集合債券、私募等直接融資工作;推動建立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引導各類中介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十一)統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信息產業有關的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負責全市信息產業及信息技術套用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審核、組織、協調、實施、監督和驗收;負責電子信息產品維修、服務業管理工作;貫徹衛星電視接收設備定點生產與專營的生產許可制度,實施監督、檢查等工作;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依法協調管理駐市通信等信息服務業機構,按照上級有關規定依法實施監管,維護公平競爭,保障普遍服務,保障國家和用戶利益。
(十二)負責協調維護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參與協調處理信息安全事故重大事件,承擔跨部門、跨地區和重要時期的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承擔國防信息動員方面的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工業和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工業和信息化利用外資工作。
(十四)承擔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五)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