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負責全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巨觀管理;研究制定全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管理規章草案,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制定政策、諮詢服務機構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冀州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地區:冀州市
  • 性質:政府機構
  • 屬性:非盈利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職能

冀州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全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
(二)對全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進行汗趨狼料指導、監督檢查、協調服務;編制下達全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計畫,並監督實碑嘗棄施;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綜合管理國家公務員工作,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國家公務員法》和各項管理政策、地方性規章;制定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市初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定、考試和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審定、考試、申報工作;負責煉腿婚刪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和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來冀(回國)定居專家管理工作;研究推行博士後制度;協同有關部門選拔、派遣和管理科技副職工作。
(五)負責全市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制定全市人才流動政策,培育、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組織人才測評,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負責大中專甩堡廈畢業生、研究生就業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聘)用、調配和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流動工作。
(七)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上級關於機關事業工作人員的各項工資政策;落實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及其他勞動報酬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擬定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保障辦法;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和經營者收入;協調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退職工作。
(八)組織指導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招錄和流動工作。
(九)承辦政府系統科股級職務任免有關事宜;統一管理市政府系統科股級以下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的獎勵、表彰工作;負責有關懲戒與申訴控告工作。
(十)負責部隊轉業軍官的安置培訓和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 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冀州市外國專家局。
(十二)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規範。
(十三)擬定全市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失業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本市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人員來冀州就業管理辦法並實施管理;負責外國在冀州設立的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和培訓業務機構的管理;擬定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冀州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的管理辦法;落實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和婦女就業政策。
(十四)組織貫徹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相關待業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本市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和辦法請海,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並實施管理;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企業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的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認定、公布結果;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具體實施辦法;指導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及教材建設規劃,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工作。
(十五)擬定勞動關係調整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管理勞動契約鑑證工作;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障的政策、規定,並實施監督檢查;按分工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國家、省、地及市級企業勞動模範有關工作槳廈幾。
(十六)綜合管理全市人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承擔市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協調企業家協會、工會完善勞動爭議仲裁三方機制;負責全市勞動奔厚希爭議專、兼職仲裁員的培訓、聘用、管理工作;承辦勞動保障方面的信訪工作。
(十七)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公費醫療管理政策,擬定企業職工生活福利政策,並組織和監督實施。
(十八)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行政監督;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和全市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擬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九)擬定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制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地方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內設機構

辦公室、人事科、工資福利保險科、仲裁監察科。
(十五)擬定勞動關係調整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管理勞動契約鑑證工作;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障的政策、規定,並實施監督檢查;按分工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國家、省、地及市級企業勞動模範有關工作。
(十六)綜合管理全市人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承擔市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協調企業家協會、工會完善勞動爭議仲裁三方機制;負責全市勞動爭議專、兼職仲裁員的培訓、聘用、管理工作;承辦勞動保障方面的信訪工作。
(十七)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公費醫療管理政策,擬定企業職工生活福利政策,並組織和監督實施。
(十八)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行政監督;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和全市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擬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九)擬定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制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地方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內設機構

辦公室、人事科、工資福利保險科、仲裁監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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