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

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

《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行 為加強典當行管理而制定的相關條例,《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共由八章,總計四十七條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銀髮1996119號 
  • 發布時間:1996年
  • 目的:加強對典當業的管理
總則,設立與變更,股本金,業務範圍,當票,業務管理,罰則,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典當業的管理,保障典當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典當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典當機構設立、變更、終止 的審批以及對典當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典當行是以實物占有權轉移形式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臨時 性質押貸款的特殊金融企業。 第四條 典當行應比照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組建。 典當行應當具備法人條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 負盈虧,依法納稅。
第五條 典當機構的名稱必須含有“典當行”字樣。其他任何組織的名稱不得 含有“典當行”字樣。
第六條 典當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服務民眾、發展經濟為宗旨。
第七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典當行必須遵守本辦法。

設立與變更

第八條 申請設立典當行,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審核,由中國人民 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行批准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九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設立典當行。
第十條 禁止設立個體典當行,禁止非典當行經營典當業務。
第十一條 典當行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二條 設立典當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以上的人民幣實收貨幣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
(三)有完備的典當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營業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第十三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申請人應按規定進行典當行的籌建。籌建典 當行,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報告;
(三)典當行章程草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其簡歷; (五)擬定股東的財務狀況材料及其出資的承諾檔案;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典當行的籌建工作應當自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之日起180天內完成, 籌建期滿未能達到開業要求的,原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籌建工作後,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 分支行申請開業。申請開業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籌建情況及開業申請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和必要的規章制度; (三)人民銀行認可的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股本金入帳憑證複印件;
(四)擬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簡歷; (五)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檔案;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經批准開業的典當行,應當持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營業 許可證》到公安部門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 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十七條 典當行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註冊股本金股本結構及修改 章程,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十八條 典當行不得擅自終止營業。典當行因故不能繼續營業時,應當書面 報告原審批機關,經批准後方可停業。 第十九條 典當行撤銷或合併,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出書面申請 ,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後,在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清理債權債 務,處理契約關係,繳銷《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併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典當行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和監事會。 典當行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股本金

第二十一條 典當行實收貨幣股本金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典當行招收股本金的對象限於其所在地的中小企業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 典當行向企業招收的股本金總額不得低於典當行全部實收貨幣股 本金的75%,一家企業入股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典當行全部實收貨幣股本金的10%; 個人入股總額不得高於典當行全部實收貨幣股本金的25%,單個人入股金額最高 不得超過典當行全部實收貨幣股本金的5%。

業務範圍

第二十四條 典當行的服務對象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
第二十五條 典當行以使用自有資金從事質押貸款業務為限,不得經營下列業 務:
(一)商品寄售、零售以及舊物收購;
(二)吸收存款、集資和資金拆借;
(三)信用貸款和擔保;
(四)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六條 典當行不得受理以下財產作當物:
(一)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或者財物;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三)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質押或者作擔保的物品;
(四)工業用金銀原料、材料、礦產金銀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銀;
(五)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六)不能強制執行或者沒有有效檔案證明其合法來源的其他物品。
典當行辦理國家統收、專營和國家限制流通物品的典當業務,必須經有關部門 批准。

當票

第二十七條 當票是典當行收妥當物後開給當戶的收據,也是質押貸款的契約。 當票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當票不能轉讓。
當票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印製。
第二十八條 當票上應當載明下列項目:
(一)當戶姓名或者名稱、住址、證件(名稱和號碼);
(二)當物名稱、件數、成色;
(三)估價金額、典當金額;
(四)利率、費率;
(五)典當日期、滿當期限;
(六)有關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繳納一定手續 費後,可以補辦當票。未辦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 任。

業務管理

第三十條 典當期限最長為3個月
在典當期內,當戶可以提前贖當。
自典當期滿之日起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但只能續當一次,其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原當期。續當時,應當結清前當期利息和費用,另換當票。
第三十一條 當物應當按照現值估價,並按照估價的50%-90%確定當價。
典當行的當物,應當在保險公司進行保險。 第三十二條 質押貸款的月利率,可以國家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為 基礎上浮50%。
第三十三條 典當的費用包括服務費、保管費和保險費等,其月綜合費率最高 不得超過當價的45‰。
第三十四條 自典當期滿之日起10日內,當戶既不贖當,又不續當的當物, 視為死當。
死當物品,應委託當地拍賣行公開拍賣;當地無拍賣行的應當由公證部門現場 監督公開拍賣。
死當的金銀飾品,應當交售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單位;屬於 文物的,應當交售文物管理部門,不得自行處理或者拍賣。
拍賣的收入在扣除質押貸款本息和典當及拍賣的費用後,剩餘部分應當退給當 戶。
第三十五條 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使用當物。
當物在典當期限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按照典當時的估價賠償。
第三十六條 典當行應在商業銀行開立帳戶。
第三十七條 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對同一企業累計發放的質押貸款最高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的20%, 對同一個人累計發放的質押貸款最高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的10%。
(二)典當行的固定資產總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20%。
第三十八條 典當行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和健全業務、 財會、統計、保管等規章制度,並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送有關報表和 資料。

罰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中國 人民銀行責令停業,並沒收非法所得。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三 款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糾正,並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將其 所吸收存款、集資、拆借金額無息存入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直至到期,所支 付的利息由典當行承擔。並每天處以5%..的罰款。情節嚴重、拒不糾正的,由中國 人民銀行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 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規 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糾正,並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拒不糾正的,責 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2萬元以下 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中 國人民銀行責令糾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 人民銀行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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