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銷售利潤的檢查
對其他銷售利潤主要作以下檢查:
(一)審查材料銷售發票和其他業務的收款憑證,核實其他銷售收入數量,並與“其他業務收入”帳戶發生額進行核對,查明企業的其他銷售收入是否全部入帳,如有問題,審查有無將其他收入轉入“其他應付款”、“應付福利費”、“盈餘公積”帳戶的;有無將其他收入隱匿或私分的。
(二)審查“其他業務支出”借方發生額,對偏高的月份進行重點檢查,查找支出去向,查明有無不合理開支和多攤費用等問題。
(三)審查“本年利潤”帳戶,看期末結轉是否正確,“其他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支出”有無餘額。
其他銷售利潤的核算
一般說來,確定其他銷售利潤的難點在於確認其他銷售的成本費用,因為其他銷售收入及相應的其他銷售稅金的數額是易於確定的,而其他銷售的處本費用則由於其不固定性和在發生時往往與產品銷售的成本費用混同在一起,在區分時有一定困難。為此,要加強其他銷售業務的核算,特別是對經常性的其他銷售業務,要做到單獨核算,發生的直接綢用應直接記入帳內,發生的間接費用及時按一定的分配方法進行分配,力求準確反映其他銷售業務的實情。
新制度中,其他銷售核算中增加了有關技術轉讓的核算,內容。由於前些年企業技術轉讓業務不十分普及,因而原閡度中將企業轉讓技術、提供技術服務的收入和有關支出,列入“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其收入在該科目貸(增)方反映,相應的支出(包括派出技術服務隊成員在派出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差旅費,津貼等費用)、應交納的營業稅、所捐稅、應留給企業轉作專用基金的淨收入,在該科日借(減)方反映。隨著近年來技術市場的擴大,企業技術轉讓收入的增加,仍舊在“其他應付款。核算技術轉讓業務已顯得不相適宜。為了完整反映企業其他銷售業務,全面體現企業經營成果,新制度規定企業的技術轉讓(包括以技術轉讓為前提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收入記入“銷售——其他銷售。科目核算,企業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支出作為其成本處理,收入扣除支出後的淨收入作為企業的其他銷售利潤,併入利潤總額,計算交納所得稅。對技術轉比收入徵收的營業稅作為其他銷售稅金進行核算。
其他銷售利潤的計算公式
其他銷售利潤=其他銷售收入-其他銷售稅金-其他銷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