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8年02月18日)兵團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兵團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 時間:2008年02月18日
  • 性質:辦法
  • 作用:為推進兵團級專項規劃編制工作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立項,第三章 起草,第四章 銜接和論證,第五章 報批,第六章 備案和公布,第七章 實施,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兵團級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和《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規劃〔2007〕79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兵團級專項規劃,是指兵團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或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求編制,經兵團審議的規劃;是特定領域落實國家相關政策及兵團黨委意圖、申報和審批項目及安排投資的依據。
第三條 兵團發展改革委是兵團級專項規劃的管理部門。
第四條 兵團級專項規劃要突出指導性、預測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夠以指導意見等形式引導發展的領域,一般不編制規劃。
兵團級專項規劃的編制,應限於以下領域:
(一)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領域;
(二)需要國家審批或核准重大項目以及申請國家和兵團投資且數額較大的領域或行業;
(三)涉及重大產業布局、行業發展或重要資源開發的領域;
(四)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求編制的規劃;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兵團要求的領域。
第五條 兵團級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原則上應與兵團總體規劃保持一致。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求編制或特殊領域的專項規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劃期。

第二章 立項

第六條 兵團級專項規劃由兵團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職責負責編制。
第七條 編制兵團級專項規劃應提出立項申請報告。立項申請報告包括規劃編制的必要性或依據、基本思路、規劃期、銜接單位、論證方式、進度等。需報兵團審批的,應說明依據或理由。
第八條 立項申請報告是兵團級專項規劃立項的依據,由兵團發展改革委統籌協調後予以立項確認。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條 編制兵團級專項規劃,應認真做好基礎調查、信息蒐集、課題研究以及納入規劃重大項目的論證,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規劃組織單位可採取自主編制、合作編制等方式編制專項規劃。專業性較強的行業規劃可以採取招標方式或委託具備乙級以上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十條 兵團級專項規劃文本一般包括現狀、趨勢、方針、目標、任務、布局、重大項目和實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按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求編制的規劃,對規劃文本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編制。
規劃文本內容要達到以下要求:符合國家及兵團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發展目標儘可能量化,發展任務具體明確、重點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對需要國家或兵團安排投資的規劃,要充分論證並事先徵求國家相關部門和兵團發展改革委及相關部門意見。

第四章 銜接和論證

第十一條 兵團級專項規劃的指導方針、發展目標、重點任務應與兵團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相關規劃之間對發展趨勢的判斷、需求預測、布局安排、主要指標和政策措施應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 兵團級專項規劃草案,應送兵團發展改革委與兵團總體規划進行銜接。涉及其他領域的,還應送相關部門進行銜接。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安排或需要國家投資的規劃,應與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匯報銜接。涉及與地方共同建設或需要自治區認可的規劃,應與自治區相關部門進行銜接。
兵團有關部門自收到規劃草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反饋銜接意見。
第十三條 兵團級專項規劃論證,由兵團發展改革委與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委託兵團規劃專家委員會、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自行組織專家組進行。參加論證的其他相關領域專家不少於專家總數的1/3。論證費用從專項規劃編制經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兵團級專項規劃論證後應出具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全面、客觀、公正,由專家組組長簽字,並附每位專家的論證意見。

第五章 報批

第十五條 兵團級專項規劃報批時,除規劃文本外還應附下列材料:
(一)立項申請報告的批覆;
(二)編制說明,包括編制依據、編製程序、未予採納的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及其理由等;
(三)論證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報兵團審批的兵團級專項規劃,由兵團分管領導審閱後,編制部門與兵團發展改革委會簽後單獨或聯合提交兵團司令員辦公會議審定。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求編制,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兵團級專項規劃,編制部門應與兵團發展改革委會簽後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其他兵團級專項規劃由兵團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六章 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 由兵團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兵團級專項規劃應在印發同時報兵團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和兵團秘密的內容外,兵團級專項規劃應在批准後20個工作日內由規劃編制單位通過兵團級媒體向社會公布。兵團級專項規劃報批時,應明確公布事項以及公布機關。涉及國家和兵團秘密的,向社會公布前應經兵團保密局審查。
第十九條兵團發展改革委建立規劃信息庫。有關部門在規劃印發的同時,應將紙質檔案和電子文檔送兵團發展改革委入庫。

第七章 實施

第二十條 兵團級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編制部門要及時對規劃的主要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明確責任,保障規劃的實施落到實處。
第二十一條 強化兵團級專項規劃在配置資源的導向作用。堅持按“規劃帶項目”的原則,一般應先編規劃,後審項目,再安排投資;未列入規劃的建設項目,在規劃調整前原則上不予立項。
第二十二條 兵團級專項規劃實施過程中,編制部門要加強跟蹤監測,在規劃中期或規劃結束後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向審批機關提交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 兵團級專項規劃經評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進行修訂的,編制部門應將修訂後的規劃報原審批機關批准。規劃期十年及以上的,應定期對規划進行滾動修訂。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兵團級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五條 由兵團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非兵團級專項規劃,應參照本辦法加強管理,確保規劃編制質量。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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