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共命運條款實際上起源於歐洲大陸國家,並非英國的普通法,法國的再保險契約最早規定了共命運條款,因為在這個時期的英國,在法律上大多數再保險契約是非法的。而法國根據慣例,再保險契約所包含的明示條款規定,再保險人必須償還原保險人所支付的保險賠償,只要原保險的賠償行為是基於誠實信用作出的,而且能夠提交賠償憑證。直到1841年,共命運條款才在美國出現。在英國再保險法律實務中,法院判例確立了“Follow theSettlements”規則,再保險契約授權原保險人與保單持有人達成合理的賠償解決方案,再保險人受到原保險人的與保單持有人之間協定的約束。但是,英國學者認為,“Follow theSettlements”規則與共命運條款是兩回事。在美國,學者認為起初這兩個條款具有不同的含義,而現在這兩個條款均指再保險人有義務接受原保險人的賠償或者糾紛解決方案,或者執行法院或者仲裁對原保險人的判決或者裁決。實際上,美國的法官和律師相互交替地適用這兩個條款。
特點
共命運條款並非毫無限制,其範圍在“再保險人的利害關係範圍內”。這種利害關係是保險上的利害關係。也就是說,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共命運的是保險上的命運,而不是商業上的命運。根據保險上的命運,原保險人根據保險單規定所承擔的責任,再保險人必須承擔原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與原保險人同一命運。
由於共命運條款在再保險實務中已經成為一個慣例,因此,在所有的再保險契約中,均有共命運條款的規定,即使當事人沒有約定,也不妨礙共命運條款在再保險契約中的適用。換言之,在再保險業務中,無需原保險人作出任何表示,共命運條款當然適用,再保險人同樣受到該條款的約束,即再保險人接受分保業務之後,再保險人的命運就與原保險人相隨與共。
美國適用
在美國,共命運條款和“Follow theSettlements”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在眾多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之間有效地分散風險,法院在不同程度接受並在司法實踐中廣泛適用這些原則。共命運條款所確立的一般性原則要求再保險人必須履行原保險人已經履行的義務,禁止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所作出的賠償決定提起訴訟,只要原保險人所作出的賠償是基於合理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那么,再保險人必須受到約束。禁止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提起訴訟,不僅適用於原保險人誠實信用的賠償行為,而且還適用於原保險人本身所具有的基於誠實信用而放棄抗辯的決定。法院故意降低對原保險人行為的審查標準,以到達完全排除確立對原保險人決策程式的新審查標準。雖然再保險人有權調查原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關於保險範圍的最終處理決定,但是再保險人不能重新審查這些最終處理決定。因此,共命運條款創設了重新審查契約解釋的一種例外,通過禁止法院或者仲裁庭重新審查原保險人的賠償行為,共命運條款強制再保險人償付原保險人的保險賠償,除非再保險人能夠證明原保險人的賠償行為具有惡意,或者沒有進行適當的調查。換言之,共命運條款的唯一例外,就是再保險人能夠證明原保險人的決策過程是具有欺詐性的、具有惡意的、或者與被保險人串通,或者原保險人所作出的賠償明顯不屬於保險範圍。法院在審查原保險人是否具有惡意時,通常適用較高的標準,並要求有證據表明原保險人有重大過失(Gross Negligence)或者原保險人的賠償不屬於再保險責任範圍。
例如,美國法院確立了以下情形並不構成原保險人的惡意:
(1)沒有準確通知再保險人糾紛解決的建議;
(2)沒有通知再保險人,放棄了勝訴希望渺茫的抗訴決定。
美國早期的判例法表明,在再保險契約沒有明示條款的情形下,法院不願意將共命運條款直接併入再保險契約中。但是,近年來的判例法卻表明,不管再保險契約是否有共命運條款的明示條款,共命運條款適用於全部的再保險契約。
履行條件
共命運條款履行的兩個條件包括:
第一,再保險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就是原保險人所履行的賠償責任,按照法律必須屬於再保險契約的承保範圍;
第二,再保險被保險人在處理原被保險人的索賠時必須以誠實和符合保險慣例的方式行事。
如果符合這兩個條件,再保險人就要履行他對原保險人的賠付責任。共命運條款使得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原保險人作為再保險的被保險人不能以保密或隱私為理由拒絕向再保險人提供任何原保險人處理原始索賠的檔案和信息,即使提供這種檔案或信息會損害第三方的利益。如果再保險人沒有要求這種檔案或信息,而是選擇使再保險契約失效,他就喪失了日後要求取得這種檔案或信息的權利。但是,原保險人為了單方面的利益而產生的費用,如刊登廣告、發布公告等,再保險人無須同一命運,不負共同責任,也不承擔所發生的費用。此外,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的同一命運是保險命運而非商業上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