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只憑主管臆測可能會有危險發生而採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預測的常見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都不能列為共同海損.2,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船,貨雙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擱淺,涉及船主和貨主的共同利益.3,所支付的費用必須是額外的,即支付的費用是船舶運營所應支付的費用以外的費用,是為了解除危險的造成.4,所採取的救助措施必須是有意識的,合理的,犧牲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