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機關作風建設,鞏固作風建設成果,保證政令暢通,保障各項衛生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責任追究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衛生局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 制度條數:50條
- 頒發目的:加強機關作風建設
- 頒發日期: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傳染病防治,免疫規劃,衛生監督,醫政,新農合醫療,黨風廉政,其它,責任追究情形,
傳染病防治
1、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2、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3、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時不及時查處的;
4、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5、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6、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報未及時分析、調查、核實的;
7、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等涉及個人隱私有關信息、資料的;
8、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污染的場所、物品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理的;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存醫學記錄資料的;
9、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10、違反《愛滋病防治條例》有關規定的。
免疫規劃
1、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2、未按照《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規定履行預防接種各項職責的;
3、被掛免疫規劃工作黃牌警告的。
衛生監督
1、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執法行為不當或違法的;
2、發生行政賠償的;
3、違反職業道德,“吃、拿、卡、要”的;
4、對關係民眾生活和身體健康相關產品、服務監督檢查不力,造成嚴重後果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5、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
醫政
1、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超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准登記範圍開展執業活動的;
2、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開展診療活動的;
3、承包科室,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4、非法開展胎兒性別鑑定或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手術的;
5、發布虛假醫療廣告信息的;
6、違反國家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有關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在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自查自糾不認真,沒有及時發現問題或有問題不及時進行處理上報,經上級部門督查發現的;
7、在醫療服務活動中損害衛生行業形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8、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醫療事故瞞報、漏報、遲報、謊報的;發生經醫療事故鑑定或人民法院判定為醫療事故的;發生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或醫院自行認定需對當事人賠償的醫療過失行為的;
9、發生血荒,不能保障臨床用血需要或發生由於采供血機構、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導致經血傳播疾病的;非法採集血液或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新農合醫療
1、工作不力、資金管理混亂、弄虛作假、貪污、挪用合作醫療經費,造成嚴重損失或後果的;
2、不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診療目錄、藥品目錄和服務標準,分解收費、超標準收費、亂收費的;不嚴格執行診療規範、不堅持首診責任制、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放寬入院指征、隨意檢查的;不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規定,虛開發票,造成資金損失的;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診治而補償費用,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規定,開人情方、大處方、假處方的;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或與患者串通造假,將自費藥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開成基本藥品的。
黨風廉政
1、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連續兩年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民主評議工作達不到標準的,或者在上級組織的檢查、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2、不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風的;
3、對本單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失察,導致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案件、重大責任事故和惡性事件的;
4、不堅持民主集中制,不實行政務公開的;重大決策、幹部任免、大額資金使用、重大項目安排不經領導班子集中研究決定或應報未報上級批准的;
5、對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行風和違紀違法問題不解決或不查處的;
6、領導幹部對直接管轄內發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的;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範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的;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或不認真組織查處,使國家、集體財產受到嚴重損失、民眾利益受到損害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7、領導幹部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8、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
9、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10、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報不管的;
11、對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做出錯誤決定,實施錯誤行為的。
其它
1、效能低下,履行職責不力,致使政令不暢或影響衛生整體工作部署的;
2、責任意識淡薄,致使單位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3、違反組織或工作程式,盲目決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4、不嚴格依法管理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5、在公開場合發表有損黨委政府和衛生單位形象的言論,或行為失於檢點,舉止不端,有損領導幹部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6、發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瞞報、漏報、遲報、謊報的;
7、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單位、個人、黨組織或其他組織上報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舉報、控告不查處的;
8、發生新聞媒體曝光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問責建議的;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出問責建議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政務督察機構、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的;工作考核結果反映有明顯問題或未完成指令性任務的;
9、對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轉辦的投訴案件以及轄區外要求協查、協辦的案件拒不辦理、故意拖延、影響查處的;包庇、袒護問題,干擾對其責任進行調查、處理的;在調查、處理期間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對控告、揭發、檢舉其過錯行為的知情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10、對上級安排部署的工作,主要負責人不安排部署的;主要負責人安排部署的工作,分管領導不安排落實的;分管領導安排部署的工作,承辦人不辦理落實的。
責任追究情形
其它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市衛生局工作規則等規定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負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戒勉談話、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公職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市委管理幹部、縣、特區、區委管理幹部、企業黨委管理幹部,由市衛生局黨組、行政建議市委、縣、特區、區委、企業黨委給予相應處分。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