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煤炭管理局職責和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能源行業的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能源局(市煤炭局)。
(二)劃入市人民政府節約能源辦公室能源行業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三)劃入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石油儲備和散裝水泥行業監督工作職責。
(四)加強對能源問題的前瞻性、綜合性、戰略性研究,擬定能源發展規劃、重大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能源產業政策,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定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能源發展和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擬定有關改革方案。
(二)承擔煤炭行業管理工作;擬定煤炭開發、煤層氣、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參與煤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和利用工作;依法整頓、規範煤炭生產和煤炭經營秩序;分析煤炭經濟運行動態,發布市場信息和安全生產信息;指導協調煤炭行業人才培養工作,組織開展煤炭行業職業技能培訓。
(三)承擔煤炭行業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管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對能源行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管;監督能源企業執行能源行業法律、法規和生產技術規範、規程及標準;承擔能源行業的行政執法工作;參與並指導協調能源行業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負責能源行業的生產協調和監管工作。
(四)貫徹實施節約能源和促進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組織開展能源相關行業和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及節能監察執法工作;擬定財政用於節能專項資金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協調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組織指導能源行業企業技術改造工作;承擔散裝水泥行業監管工作。
(五)負責電力(含水電、火電、核電)、煤炭(煤層氣、煤化工及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新能源(風能、光能、生物質能)、石油、天然氣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參與組織擬定能源行業標準,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六)擬定全市石油儲備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全市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七)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負責政府規定的能源生產和市場資格準入許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八)牽頭組織開展能源合作,協調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審核或報批能源重大投資項目。
(九)參與擬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氣候變化等政策的實施意見,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
(十)承擔能源行業的節能減排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能源局(市煤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務服務科)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保障、議案建議及提案辦理、目標管理、綜合性文稿起草、機構編制、人事、財務、教育、宣傳、政策法規、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政務服務工作;負責能源市場資格準入許可、審核申報管理等工作。
(二)發展規劃科
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建議;擬定能源發展規劃、行業指導意見、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定煤炭生產開發、加工利用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及能源勘探規劃,參與擬定煤炭資源綜合利用的循環經濟項目規劃、煤層氣、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洗選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計畫及政策與實施辦法,協調全市能源開發利用工作;參與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指導能源開發建設項目、專項資金項目的諮詢評估;參與能源項目的核准審查;負責能源建設項目法人準入資質(資格)條件的初步審查工作;負責能源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檢查、指導工程進度、質量;參與能源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分析、整理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煤炭科
負責煤炭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承辦煤炭生產資格準入許可及監管工作;參與煤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和利用工作;負責煤礦開採方案、煤礦初步設計的審查與上報工作;負責煤炭行業的技術改造、生產分析協調及監管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國家和省、市規劃與年度計畫內煤炭項目及上報省、國家核准項目;負責煤炭生產的資格準入許可上報工作;承擔煤層氣、煤化工、煤炭洗選加工轉化為新能源等行業的深加工、技術改造、生產協調和監管工作;承擔煤炭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煤礦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負責生產礦井煤炭儲量動態監測和管理;負責煤炭資源回採率的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參與煤炭行業專業技術職務申報、評審工作;負責煤礦礦長資格、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準入許可審核上報和從業人員的培訓監管、發證工作。
(四)安全生產科
承擔煤炭行業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管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對能源行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管;負責煤炭等能源企業安全生產和施工安全的督促檢查,對安全生產異常情況和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意見與信息反饋,組織開展能源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協調能源行業、煤礦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參與能源行業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工作。
(五)非煤能源科
承擔天然氣、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電力、石油、散裝水泥監管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擬定新能源、水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計畫及政策與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生產的資格準入許可及監管工作;承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轉化為新能源等行業的技術改造、生產協調和監管工作;擬定火電、水電、核電、風能、光能和地方電網有關發展規劃、計畫及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辦電力行業的技術改造、生產協調和監管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國家和省、市規劃與年度計畫內電力項目及上報市、省、國家核准項目。
紀檢監察機構 市紀委派駐市能源局(市煤炭局)紀檢組,市監察局派駐市能源局(市煤炭局)監察室。
人員編制
市能源局(市煤炭局)行政編制20名(含紀檢監察2名)。定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副縣級)、總工程師1名(副縣級)、正副科長(主任)7名(含監察室1名)。
工勤人員編制3名(含聘用1名),經費由市財政全額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