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調節全區近期經濟運行的職責。負責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發布、信息引導;編制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全區煤、電、油、氣運調度和綜合協調保障工作;落實工業用煤、成品油、天然氣的協調和緊急調運工作;協調電力調度,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負責鐵路運輸綜合協調工作,參與交通綜合運輸協調。
(二)提出全區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解決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煤炭(含煤層氣、煤化工及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電力(含火電、水電、氣電、核電)、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含風能、光能、生物質能)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擬訂能源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監測能源發展情況;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或上報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四)擬訂煤炭開發、煤層氣、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開展淘汰落後產能、煤層氣開發、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五)擬訂電力發展規劃、計畫、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電力供需保障與運行監管有關工作。
(六)擬訂油氣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核電管理,參與擬訂核電發展規劃、準入條件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參與核電科研工作。
(八)負責能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擬訂能源行業安全生產政策,檢查督促能源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組織開展能源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能源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指導督促能源企業對行業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承擔煤礦安全監督管理、油氣管道安全監督管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安全監督管理等責任;協同有關部門對電力安全生產進行監管;參與並協調能源行業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
(九)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組織指導能源行業技術改革工作;負責能源行業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參與研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部門建議,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
(十)牽頭組織開展能源合作,與縣外能源主管部門和能源組織談判並簽訂合作協定,協調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或上報能源(煤炭、煤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產品、煤層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重大投資項目。
(十一)提出能源財政性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建議,按規定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二)參與擬訂與能源相關的財稅、資源、生態、環保及氣候變化等政策的實施意見,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
(十三)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四)完成特區黨委、特區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責調整。
1.將原特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的能源管理、煤電油運調度和協調保障、調節全區近期經濟運行、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編制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職責劃入特區能源局。
2.將原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特區能源局。
3.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特區能源局,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十六)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高質量發展。按照“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消費革命、供給革命、技術革命和體製革命以及能源國家合作)能源發展戰略思想,強化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加強近期經濟運行和能源預測預警,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推進能源體制機制改革,加強能源法制建設,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促進最佳化能源企業營商環境,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3.嚴守行業安全底線。踐行安全發展理念,強化行業安全責任意識和紅線意識,科學防範能源生產安全風險,依法加強對煤礦生產和油氣管道保護等安全監督管理,營造更加良好的能源安全生產環境。
4.完善能源管理體系。加強能源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推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與特區發展改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特區發展改革局負責綜合性能源發展戰略、規劃、計畫;特區能源局負責專業性能源發展戰略、規劃、計畫。特區能源局與特區發展改革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同做好上報國家核准備案的能源投資項目工作。上報市人民政府、市發展和改革委核准備案的能源投資項目,由特區發展改革局負責上報,上報前徵求特區能源局意見。上報市能源局核准備案的能源投資項目,明確規定由縣級投資主管部門申報的,由特區發展改革局、特區能源局聯合審核上報,其餘由特區能源局審核上報。特區發展改革局按許可權核准備案能源投資項目,核准前徵求特區能源局意見;特區能源局按許可權核准備案能源投資項目,核准前徵求特區發展改革局意見。特區能源局負責擬訂縣級石油、天然氣儲備規劃,提出石油、天然氣儲備收儲、動用建議,報特區政府審批。特區發展改革局負責管理縣級石油、天然氣儲備的收儲和輪換,根據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實施。
2.與特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特區能源局負責,其他石油化工的行業管理由特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能源重大問題和投資項目規模、方向的建議;研究提出能源財政性專項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資金使用情況;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起草有關貫徹國家能源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意見和辦法;擬訂能源產業政策和能源行業標準;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督查、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目標績效、建議提案、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離退休幹部和幹部教育等工作;承擔能源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出國(境)工作;承擔機關黨委日常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項目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工作;承擔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擔法律顧問相關工作;承擔能源合作有關工作;承擔局機關電子政務、入口網站維護管理等工作。
(二)經濟運行協調股。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並發布相關信息;協調解決經濟運行和能源市場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建議;承擔煤、電、油、氣、運等要素平衡和協調工作;承擔年度用電計畫編制工作;落實煤炭生產運輸協調、保證重點行業、企業用煤需求;承擔鐵路運輸協調工作;承擔工業用煤協調和緊急調運工作;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電力監測預測和運行調度,協調處理電力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成品油的運行調度;綜合協調應急狀態下能源的供應保障工作,參與能源要素保障的應急調度。
(三)能源技術科技裝備股。擬訂煤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煤炭行業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除煤炭外)的煤炭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煤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督促、指導能源行業技術改造、煤礦機械化、智慧型化改造升級和淘汰煤炭落後產能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及上報煤炭投資項目;組織協調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
(四)油氣電力股。擬訂石油、天然氣、頁岩氣、煤層氣、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煤化工、電力發展、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計畫、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石油、天然氣等行業管理工作;承擔頁岩氣、煤層氣、煤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等技術改造、生產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油氣管道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油氣管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承擔電力行業改造升級、生產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及上報油氣投資項目;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及上報電力投資項目;貫徹落實油氣、電力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油氣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參與供電營業許可監督管理工作;參與電力建設項目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管理;督促油氣電力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檢查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參與指導油氣電力行業重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股(政務服務股)。擬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及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能源行業節能減排和科技裝備相關規劃、計畫、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貫徹落實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政策措施;承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的指導、協調工作;承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工作;承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資格準入及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或上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投資項目;承擔行政審批相關職責;按規定承擔核電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改造、生產和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檢查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牽頭開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指導能源行業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等工作;參與指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重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煤礦監督管理股。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政策措施;承擔煤礦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指導、協調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生產;組織開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安全標準化工作;督促、指導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工作;督促煤礦企業對煤礦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開展培訓管理工作;參與指導煤炭行業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現任領導
六枝特區能源局局長:楊劍
人員編制
特區能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6名。
其他事項
特區能源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特區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特區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