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由六盤水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導語,正文,
導語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黔府發〔2013〕9號),為進一步規範政府間財政關係,調動縣(特區、區、開發區)加快發展經濟、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現將進一步完善市縣兩級財政管理體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黔府發〔2013〕9號),為進一步規範政府間財政關係,調動縣(特區、區、開發區)加快發展經濟、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現將進一步完善市縣兩級財政管理體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正文
一、執行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
六枝特區、盤縣、水城縣為省直管縣,執行黔府發〔2013〕
9號檔案有關規定:
(一)不改變各級財政固定收入和支出責任的劃分。
(二)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三項稅種的地方分享部分及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省、市、縣三級2:2:6比例分享。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三項稅種,按市、縣兩級2:8比例分享。
二、調整市與鐘山區財政管理體制
(一)基本原則。
1.堅持全省統一的財政管理體制。在不影響省級財政稅收收入分享部分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市區兩級規範、明晰的主體稅種分享體制,實行稅收屬地征管,將原市級管理的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下劃鐘山區管理。
2.堅持存量不變、增量調整。以2011年為基期年,保障各級財政現行體制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既得財力不受影響,促進市、區財政平穩運行。
(二)調整的主要內容。
1.不改變黔府發〔2013〕9號檔案對各級財政固定收入的劃分,將原作為市級固定收入的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等稅種全部下劃鐘山區。
2.稅收收入劃分:
(1)區級固定收入: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船
稅、菸葉稅和其他稅收收入。
(2)省、市、區共享收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兩項稅種的地方分享部分及營業稅,按省、市、區三級2:6:2比例分享;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及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省、市、區三級2:3:5比例分享;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兩項稅種,按市、區兩級7:3比例分享;耕地占用稅按市、區兩級2:8比例分享。
3.支出責任劃分。按照公共財政財力與事權相適應的要求,合理確定市、區支出劃分。
(1)市級財政支出主要包括:市級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市級負擔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交通運輸等各項支出。
(2)區級財政支出主要包括:區級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區級負擔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交通運輸等各項支出。
4.其他未調整事項按黔府發〔2013〕9號檔案規定執行。
(三)相關規定。
以上調整,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1年。執行中,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適時調整和完善,如遇國家、省調整財政體制則相應進行調整,其他未盡事項仍按原財政管理體制執行。市與鐘山區結算事項按原體制執行。
三、完善鐘山經濟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
(一)將鐘山經濟開發區按縣級財政進行管理,執行黔府發(2013〕9號檔案。
1.不改變各級財政固定收入和支出責任的劃分。
2.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三項稅種的地方分享部分及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省、市、開發區三級2:2:6比例分享。
3.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三項稅種,按市、開發區兩級2:8比例分享。
(二)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鐘山經濟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市府辦發〔2010〕95號),鐘山經濟開發區實現的各項共享收入全部歸鐘山經濟開發區使用,預決算併入市級匯總,此政策執行至2014年。2013年和2014年,市本級按黔府發〔2013〕9號檔案分享鐘山經濟開發區稅收收入的20%部分,通過年終決算補助鐘山經濟開發區。2015年起,執行黔府發〔2013〕9號檔案。
四、現行各級非稅收入不作統一調整,仍按原體制和規定執行,執行中若中央和省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六枝特區、盤縣、水城縣為省直管縣,執行黔府發〔2013〕
9號檔案有關規定:
(一)不改變各級財政固定收入和支出責任的劃分。
(二)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三項稅種的地方分享部分及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省、市、縣三級2:2:6比例分享。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三項稅種,按市、縣兩級2:8比例分享。
二、調整市與鐘山區財政管理體制
(一)基本原則。
1.堅持全省統一的財政管理體制。在不影響省級財政稅收收入分享部分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市區兩級規範、明晰的主體稅種分享體制,實行稅收屬地征管,將原市級管理的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下劃鐘山區管理。
2.堅持存量不變、增量調整。以2011年為基期年,保障各級財政現行體制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既得財力不受影響,促進市、區財政平穩運行。
(二)調整的主要內容。
1.不改變黔府發〔2013〕9號檔案對各級財政固定收入的劃分,將原作為市級固定收入的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等稅種全部下劃鐘山區。
2.稅收收入劃分:
(1)區級固定收入: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船
稅、菸葉稅和其他稅收收入。
(2)省、市、區共享收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兩項稅種的地方分享部分及營業稅,按省、市、區三級2:6:2比例分享;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及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省、市、區三級2:3:5比例分享;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兩項稅種,按市、區兩級7:3比例分享;耕地占用稅按市、區兩級2:8比例分享。
3.支出責任劃分。按照公共財政財力與事權相適應的要求,合理確定市、區支出劃分。
(1)市級財政支出主要包括:市級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市級負擔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交通運輸等各項支出。
(2)區級財政支出主要包括:區級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區級負擔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交通運輸等各項支出。
4.其他未調整事項按黔府發〔2013〕9號檔案規定執行。
(三)相關規定。
以上調整,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1年。執行中,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適時調整和完善,如遇國家、省調整財政體制則相應進行調整,其他未盡事項仍按原財政管理體制執行。市與鐘山區結算事項按原體制執行。
三、完善鐘山經濟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
(一)將鐘山經濟開發區按縣級財政進行管理,執行黔府發(2013〕9號檔案。
1.不改變各級財政固定收入和支出責任的劃分。
2.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三項稅種的地方分享部分及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省、市、開發區三級2:2:6比例分享。
3.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三項稅種,按市、開發區兩級2:8比例分享。
(二)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鐘山經濟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市府辦發〔2010〕95號),鐘山經濟開發區實現的各項共享收入全部歸鐘山經濟開發區使用,預決算併入市級匯總,此政策執行至2014年。2013年和2014年,市本級按黔府發〔2013〕9號檔案分享鐘山經濟開發區稅收收入的20%部分,通過年終決算補助鐘山經濟開發區。2015年起,執行黔府發〔2013〕9號檔案。
四、現行各級非稅收入不作統一調整,仍按原體制和規定執行,執行中若中央和省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