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區國土資源局履行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枝特區國土資源局
- 職責:、履行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 機構設定:辦公室
- 機構設定:地質環境股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履行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職責。組織擬定全區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國土資源要素市場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2、履行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特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統籌協調國土整治和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復認和應訴工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3、履行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基礎測繪、測繪行業發展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並監督檢查;承辦報國務院、省、市和特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
4、履行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職責。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承擔提供全區土地利用備種數據的責任;承擔並指導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備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5、履行全區耕地保護的職責,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鉗、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特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6、履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等行為的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實施地價監管了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她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及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村集休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7、履行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測繪市場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8、履行礦產資源開發管埋職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依法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變更審核;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備案;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督查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
9、履行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管理辦法;負責地質勘查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的審核;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備案和礦產地管理;負責許可權範圍為的礦業權價款結果備案;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儲量登記和統計;管理礦床工業指標和全區地質資料匯交,協助市級以上地質勘查項目和公益性勘查項目庫建設和項目申報。
10、履行地質環境保護職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地質勘查和評價、監督。
2、履行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特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統籌協調國土整治和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復認和應訴工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3、履行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基礎測繪、測繪行業發展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並監督檢查;承辦報國務院、省、市和特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
4、履行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職責。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承擔提供全區土地利用備種數據的責任;承擔並指導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備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5、履行全區耕地保護的職責,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鉗、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特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6、履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等行為的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實施地價監管了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她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及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村集休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7、履行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測繪市場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8、履行礦產資源開發管埋職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依法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變更審核;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備案;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督查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
9、履行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管理辦法;負責地質勘查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的審核;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備案和礦產地管理;負責許可權範圍為的礦業權價款結果備案;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儲量登記和統計;管理礦床工業指標和全區地質資料匯交,協助市級以上地質勘查項目和公益性勘查項目庫建設和項目申報。
10、履行地質環境保護職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地質勘查和評價、監督。
機構設定
共有內設機構8個,分別是辦公室、人事教育股、規劃測繪股、耕地保護與建設用地股(地籍管理股)、地質環境股、礦產資源管理股、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政策法規股。事業單位5個,分別是執法監察大隊、土地勘查規劃所、地籍管理站、國土資源儲備交易中心、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派出鄉(鎮)國土資源所19個。現有職工112人。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安全保密、信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保障、議案建議及提案辦理、綜合性文稿起草、新聞發布、對外科技交流、技術引進及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立項、論證和成果推薦等工作;負責政務服務工作;負責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基金的收繳、核算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組織擬定局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未設獨立財務的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全區國土資源系統內部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檔案、教育培訓、督查督辦、目標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等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三)規劃和測繪管理股
組織擬定全區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與礦產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基礎測繪等有關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核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區直各行業主管部門涉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承辦報國務院和省、市、特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綜合統計和系統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區基礎測繪項目計畫;負責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全區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編制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受理測繪項目備案;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負責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及其保密的監督檢查工作;管理地圖編制出版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標識;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區外組織、個人在境內的測繪事項;組織管理和保護測繪標誌。
(四)耕地保護與建設用地股(地籍管理股)
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所貫徹執行耕地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基本農田保護、耕地占補平衡有關制度落實情況;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重點建設項目統一征地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後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及監督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城鄉地籍、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節約集約利用等工作;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督管理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和動態監測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工作;指導鄉(鎮)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承擔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提供社會查詢服務;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工作。
(五)地質環境股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治理責任認定、項目庫建設和項目申報及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收集、匯總、報告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綜合信息;參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地質災害治理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組織認定和指導地質遺蹟、礦業遺蹟保護區工作;依法管理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檢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安全保密、信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保障、議案建議及提案辦理、綜合性文稿起草、新聞發布、對外科技交流、技術引進及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立項、論證和成果推薦等工作;負責政務服務工作;負責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基金的收繳、核算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組織擬定局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未設獨立財務的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全區國土資源系統內部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檔案、教育培訓、督查督辦、目標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等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三)規劃和測繪管理股
組織擬定全區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與礦產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基礎測繪等有關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核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區直各行業主管部門涉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承辦報國務院和省、市、特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綜合統計和系統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區基礎測繪項目計畫;負責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全區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編制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受理測繪項目備案;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負責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及其保密的監督檢查工作;管理地圖編制出版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標識;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區外組織、個人在境內的測繪事項;組織管理和保護測繪標誌。
(四)耕地保護與建設用地股(地籍管理股)
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所貫徹執行耕地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基本農田保護、耕地占補平衡有關制度落實情況;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重點建設項目統一征地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後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及監督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城鄉地籍、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節約集約利用等工作;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督管理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和動態監測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工作;指導鄉(鎮)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承擔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提供社會查詢服務;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工作。
(五)地質環境股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治理責任認定、項目庫建設和項目申報及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收集、匯總、報告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綜合信息;參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地質災害治理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組織認定和指導地質遺蹟、礦業遺蹟保護區工作;依法管理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檢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