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區人民政府關於招商引資資助獎勵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大我區招商引資工作力度,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促進六枝經濟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特區政府對招商引資專項資助獎勵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枝特區人民政府關於招商引資資助獎勵的意見
  • 發布單位:六枝特區人民政府
  • 目的:招商引資
  • 類型:政府工作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特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各人民團體,區屬及駐境省、市屬企事業單位:
一、扶持項目的界定
凡在六枝特區投資註冊登記,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六枝特區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和相應的投資強度、容積率要求,興辦固定資產在200萬元以上的工業(含旅遊商貿)項目、固定資產在50萬元以上的農業項目、實際利用外資在5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投資建設符合投資導向的基礎設施項目,均屬扶持項目,除享受國家、省、市有關鼓勵投資的各項優惠政策外,可按本意見享受專項資助獎勵。
二、扶持政策
(一)土地出讓金扶持
各鄉鎮工業功能區根據招商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度、科技含量、稅費貢獻、發展前景等情況,將土地出讓金縣級實際留存部分的50%用於扶持企業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
(二)行政、事業規費(基金)扶持
1、對新辦企業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除交市以上的部分外,三年內按規定標準減半收取。
2、通過招拍掛方式在六枝中心城區依法獲得經營性用地的開發項目,在開發時限內,房產開發建築面積在50000m2-80000m2的的縣級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按70%收取,建築面積大於80000 m2的的縣級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按50%收取。
財政獎勵扶持
工業項目
(1)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0萬元)的企業,以該企業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收入部分(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為個人所得稅,下同)為計算依據,第1 年給予100%的專項資助獎勵,第2 年至第3 年給予50%的專項資助獎勵。
(2)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0萬元—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企業,以該企業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收入部門為計算依據,前2年給予100%的專項資助獎勵,第三年至第4年給予50%的專項資助獎勵。
(3)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1億元(含1億元)的企業,以該企業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收入部分為計算依據,前3年給予100%的專項資助獎勵,第4年至第5年給予100%的專項資助獎勵。
(4)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項目,以該企業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收入部分為計算依據,連續5年給予100%的專項資助獎勵。
2、以企引企招商項目
企業新增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技術含量較高、且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或者實際利用境外資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以該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收入部分(不含鄉鎮留成部分)為計算依據,在確保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長15%的前提下,增長以上部分按比例享受同類規模招商引資政策。
3、農業項目
(1)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萬元—200萬元(含200萬元)的企業,以該企業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收入為計算依據,第1年給予100%的專項資助獎勵,第2年至第3年給予50%額度的專項資助獎勵。
(2)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企業,以該企業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收入部分為計算依據,前3年給予100%的專項資助獎勵,第4年至第5年給予50%的專項資助獎勵。
4、旅遊商貿項目
(1)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企業,以該企業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收入部份為計算依據,第1年給予100%額度的專項資助獎勵,第2年至第3年給予50%的專項資助獎勵。
(2)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以該企業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收入部分為計算依據,前2年給予100%的專項資助獎勵,第3年至第5年給予50%的專項資助獎勵。
5、基礎設施項目
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以該企業(項目)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收入部分為計算依據,前2年給予100%的專項資助獎勵,第3年至第4年給予50%的專項資助獎勵。
6、利用國外資金投資的企業
(1)利用國外資金投資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2)實際利用外資在2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在享受“三減半”期間,以該企業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收入部分為計算依據,給予100%的專項資助獎勵;享受期滿後的5年裡,以該企業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收入部分計算依據,給予50%的專項資助獎勵。
7、以上項目投資強度達到規定指標比例150%以上的,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基礎上,專項資助獎勵年限相應延長1年。
8、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由區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分省級、國家級)產業化項目,在享受同類內資企業政策的基礎上,屬省級的,專項資助獎勵年限相應延長1年;屬國家級的,專項資助獎勵年限相應延長2年。
9、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可採取個案議定。
三、招商引資引薦者獎勵
(一)獎勵範圍界定
指從外引進到本特區投資一、二、三產業(非招商引進的招投標項目除外),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在六枝特區註冊登記,並進行稅務登記、納稅的企業。
(二)獎勵對象
最先引進直接投資資金和項目的單位、企業和個人。
(三)獎勵標準
1、註冊資金在300萬元(或3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內資按註冊資金中的實際到位外來資金的5‰計獎,外資按註冊資金中的實際投入外來資金的6‰計獎。
2、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或1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內資按註冊資金中的實際到位外來資金的6‰計獎,外資按註冊資金中到位外來資金的7‰計獎。
3、註冊資金在3000萬元(或3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內資按註冊資金中的實際到位外來資金的7‰計獎,外資按註冊資金中的實際到位外來資金的8‰計獎。
由企業從區外自行引進的項目,所引進註冊資金在300萬元(或30萬美元)以上的,可按照上述標準享受招商引資引薦者獎勵政策。
農業項目註冊資金在300萬元以下的,內資按註冊資金中的實際到位外來資金的5‰計獎,外資按註冊資金中的實際到位外來資金的6‰計獎。
四、獎勵資金安排
特區人民政府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原則,分別設立“招商引資專項基金”,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扶持資金,專項用於招商引資企業(項目)及引薦者的資助獎勵。
招商引資企業(項目)及引薦者,由特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認定,其獎勵資金的兌現由區級財政和鄉級財政審核兌現。
招商引資企業(項目)專項資助獎勵基金,由區、鄉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專項資助獎勵經費的兌現,根據特區政府關於第四輪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以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區、鄉兩級分成為計算依據,由鄉鎮統一兌現給企業,區財政承擔部分,由鄉鎮向區財政結算;鑑定為區級的招商引資企業(項目)的專項資助獎勵資金由區財政兌現。
招商引資項目的引薦者獎勵資金,根據企業屬地原則,歸屬鄉鎮的,由所在鄉鎮承擔;鑑定為區級招商引資企業(項目)的,由區級財政承擔。
工業、農業以及基礎設施類項目的引薦者獎勵資金兌現必須在項目工程實際投資額超過總投資額30%後兌現50%,其餘待項目竣工投產後兌現;三產項目的引薦者獎勵資金須待項目正式經營後兌現。獎勵資金的兌現需經鄉鎮和特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核准。
五、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特區出台的相關政策若與本意見不符合的部分以本意見為準。
六、本意見由特區財政局和招商引資中心負責解釋。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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