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文加價,清代鹽稅之一。光緒三十四年(1908),為抵補藥稅,清政府通行加價四文,以一半解交戶部,一半劃歸產鹽、銷鹽省份。山東因財政困難,奏準於四文加價外,再加二文(民運州縣免加),稱六文加價。每引票征銀一兩二錢,以四錢解部,八錢留山東。年約征銀五十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