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成立於1989年9月(安徽省烹飪協會六安地區分會);1999年10月經六安市民政局批准更名為:六安市烹飪協會;2009年12月經六安市民政局批准更名為:六安市烹飪餐飲協會。2015年8月26日為適應市場發展,協會再次變更為:六安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
協會以服務會員為宗旨;以挖掘和整理、弘揚和傳承皖西飲食文化為目地;以引導廣大消費者綠色消費和健康消費為責任。協會報請市政府及主管局批准,開展(市級)皖西烹飪(服務)名廚、名師的認證活動;開展皖西名宴(席)及歷史,傳統、特色、風味菜餚(火鍋、小吃、點心)的認證活動。協會將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條例的框架下,代表本行業的利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在本行業會員單位和會員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質詢或要求召開“聽證會”或進行“行政訴訟”。協會將建立人才交流服務平台,為個人會員就業、考證、出國就業和培訓提供信息服務;為單位會員提供各類國家認證的中式烹調師、服務師、服務員、職業經理人員的交流就業信息。協會是全市從事餐飲烹飪行業全體同仁們的利益“代言人”,困難“幫助人”,發展“促進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
- 外文名:Luan Restaurant (Cuisine) 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89年9月
- 地區:安徽省六安市
- 行業:餐飲(烹飪)行業
協會領導,協會章程,
協會領導
會長:蔣校林
副會長:李光清
秘書長:彭劍坤
常務副會長:潘道根(中國烹飪大師、國家一級評審、中華金廚、安徽省名廚狀元、高級技師)
副秘書長:孫海乙
李 明
潘 斌
副會長:鄧啟勝(味道工場時尚餐廳總經理)
劉 傑(皖西賓館)
揭維軍(新天地大酒店)
邵山龍(鵝城食府總經理)
李茂堂(聚紅盛集團)
楊 青(六安鵬飛職業學校)
張 偉(安徽五月花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杜 俊(杜府家宴)
文繼津(香鵝館)
陳先軍(陳氏私房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六安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從事餐飲烹飪及其相關行業生產、加工、經營、服務、管理、教學、研究等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市性餐飲行業組織和烹飪事業的專業性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反映會員意願,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實行行業服務與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共同發展;承擔政府授權或委託的相關職能,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加強烹飪理論與技術研究,推動六安地方菜的創新與發展;為弘揚皋城飲食文化,繁榮六安餐飲市場,促進六安經濟快速發展和全面建設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六安市商務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六安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按章程自主辦會。
第五條本會是安徽烹飪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安徽烹飪的業務指導,並配合安徽烹協做好相關工作。同時,本會又是一個獨立的組織,可自主開展工作。
第六條本會的會址設在安徽省六安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政府法律、法規及政策,發揮社會中間組織的作用。
(二)組織開展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人才市場、人事代理、會展招商以及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三)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參與政府舉辦的與本行業有關的聽證會。
(四)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制定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在有關行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產生的爭議事項,協調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社會組織的關係。
(六)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參與組織行業工種技能社會化考核鑑定;參與制定、修訂行業企業等級及其服務標準,並推動貫徹實施;參與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查工作和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等事項;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七)在餐飲烹飪及其相關行業開展創名店、名師、名品等活動,並組織認定和推薦。
(八)開展烹飪理論與飲食文化研究,促進六安地方菜創新與發展。
(九)開展餐飲教育工作,提高餐飲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十)組織和參加省市烹飪技術比賽,提高烹飪技藝水平。
(十一)開展餐飲食品營養知識的宣傳教育,推動筵席改革、提倡科學用餐。
(十二)推進烹飪的工業化和產業化進程,促進餐飲業的現代化發展。
(十三)創辦與餐飲行業、烹飪事業相關的經濟實體。
(十四)承辦國內外有關方面委託的有益餐飲行業與烹飪事業發展的活動。
(十五)監督餐飲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對違反章程或行規行約,損害行業形象的會員,按照章程或行規行約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性處罰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單位,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根據需要和有關部門或相關社會團體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的縣級烹飪(餐飲)協會(學會、研究會);餐飲企業集團(公司)、賓館飯店、社會酒樓酒吧、熟食和糕點食品生產加工廠店;有餐飲、烹飪、食品營養等相關專業的大、中、專院校、技校、職高、培訓機構及科研單位;部隊、院校、機關等企事業單位食堂、招待所、後勤服務公司;關心和支持以及與餐飲行業、烹飪事業相關的部門、企事業單位(如調味品廠、廚具廠、家具廠、酒店用品公司等)和相關的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的中級以上職稱的中西餐烹調師、麵點師、調酒師、營養師、餐廳(茶樓、酒吧)服務員,餐飲企業經營管理者、餐飲與烹飪專業教學和研究人員,關心和支持餐飲烹飪事業的相關人員,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
凡自願申請加入本會者,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批准,方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應推選一名負責人作為該團體會員的代表,推選的代表同時被吸收為個人會員。
對於關心和支持餐飲行業與烹飪事業及本會工作的相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及社會知名人士,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吸收為本會會員、名譽會員,並可經相關程式擔任本會有關職務或名譽職務(顧問、名譽副會長、會長)。
凡經批准入會的會員,均發給會員證。團體會員還發給團體會員牌匾。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四)本會提供的優先服務權,本會會刊的贈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並儘可能對發展餐飲行業與烹飪事業提出建議和構想;
(五)按規定如期足額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團體會員還要交回牌匾)。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或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者受到國家刑事處罰時,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事會授權秘書處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推選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二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
(二)在烹飪界和餐飲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餐飲行業與烹飪事業及本會工作;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處對外開展具體工作。秘書處對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工作。秘書處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其工作。
第三十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會長擔任,特殊情況可由會長指定一名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推舉本會名譽會長、顧問,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定期不定期向本會名譽會長、顧問通報工作,聽取意見。也可指派一名常務理事承擔此項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特殊情況可指定副會長或秘書長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訂、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及實體機構開展各項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聘任;
(四)決定秘書處及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及時向會長、副會長匯報、請示重大工作事項;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秘書處專職、兼職人員,經秘書長提議,會長同意後,可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損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承擔政府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委託事項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根據我市餐飲業發展情況,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或有關部門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會徽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會徽主體構圖為:烹飪使用的盤和碗的意形圖;中間為我市綠色的大別山地貌及特色產品皖西白鵝。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扣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六安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會會員隊伍建設,實行會員管理和會員服務規範化,制度化,促進本會的快速發展,充分發揮本會在行業中的作用,根據章程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會員要嚴格遵守本會章程,認真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會員發展
第三條根據本會章程規定,從事餐飲烹飪及其相關行業生產、加工、經營、服務、管理、教學、研究等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擁護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四條凡自願參加本會者,需提交入會申請表,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批准,方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應推選一名負責人作為該團體會員的代表,推選的代表同時被吸收為個人會員。對於關心和支持餐飲烹飪事業及協會工作的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社會知名人士,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吸收為本會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五條經批准入會的會員,在繳納會費後由本會頒發會員證書(團體會員另發牌匾),並通過本會會刊及其它媒體予以公示。會員被選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的,由本會頒發相應證書(是團體會員的另發牌匾)。
第六條本會會員部每年制定會員發展規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及本會工作人員有義務為本會發展會員。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七條建立會員聯絡員制度。團體會員需要確定聯絡員,代表單位與本會進行工作聯繫,在個人會員相對集中的地區(單位),確定相應人員擔任聯絡員,代表本地區(單位)個人會員與本會進行工作聯繫。
第八條建立會員檔案庫,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凡團體會員的法定代表人、聯絡員、通訊地址、聯繫電話變更,個人會員的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繫電話變更,應及時通知本會會員部。會員部接到變更信息後,應及時更改通知本會其他部門。
第九條會員應按時繳納會費,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視其自動退會。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其自動退會。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者受到國家刑事處罰的,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批准,予以除名。退會、除名的會員若在本會擔任相應職務的,同時取消其職務資格。退會、除名的會員若在本會會刊或其寬媒體公示。退會、除名者自退會、除名之日起,不享有本會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十條理事、常務理事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或常務理會的,或不能維護本會權益和無故不能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取消其理事或常務理事資格,並通過本會會刊或其它媒體公示。被取消理事、常務理事資格後的會員,不再享有本會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章 會員服務
第十一條提供會員信息服務。
1、免費為個人會員提供本會會刊一份;
2、免費為團體會員提供本會會刊三份;
3、利用本會會刊及其它媒體為會員提供免費或適當有償服務。
第十二條積極為會員創造條件,參加各種區域性或全國性的培訓、技術交流、國內外考察和聯誼活動。
1、免費或適當有償為個人、會員提供培訓就業方便,為團體會員提供技術和管理等諮詢服務。
2、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參加本會組織的培訓、技術交流、考察活動,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
3、優先組織和安排理事、常務理事進行市場考察和行業交流聯誼活動。
4、安排副會長進行國內外市場考察和行業交流聯誼活動,代表本會出席相關活動。
第十三條充分發揮理事、常務理事和副會長的作用,鼓勵理事、常務理事和平副會長積極開展會員活動,同時免費或適當有償通過本會會刊及其它媒體對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會長進行相關宣傳或專題報導。
第十四條及時了解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受理會員投訴並代表會員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要求。
第十五條對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並對本會作出重要貢獻的會員,將給予一定表彰和鼓勵;通過相關宣傳媒體對其進行宣傳報導,並推薦參加社會活動和對外交流活動。同時,在評選行業先進集體和個人時,將優先考慮和推薦獲獎會員。
第五章 會費收取
第十六條按照章程規定,會員每年應按時繳納會費。會費標準為:
1、副會長每年不低於1000元(單位)和500元(個人);
2、常務理事每年不低於1000元(單位)和300元(個人);
3、理事每年不低於600元(單位)和100元(個人);
4、團體會員中,企事業單位每年不低於500元;
5、個人會員每年不低於50元;
6、因工作需要,由本會常務理事會直接吸收的有關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免交會費。
第十七條新會員入會,免交證書費用;團體會員及常務理事的牌匾費用免費。
第十八條會員繳納會費按年度計算,可一年一交,也可一交數年。會員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繳納下一年度會費。會員部根據會員繳費情況,每年向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直接下發《會費繳納通知書》。會員應在見到通知後儘快繳納會費。對欠繳一年會費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除發《催繳會費通知書》外,並通過本會會刊及其它媒體告示。
第六章 捐助
第十九條鼓勵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對進行捐助或資助。
1、凡一次性給予壹萬元以上捐助的單位或肆仟元以上捐助的個人,可享受本會終身會員資格。在履行會員其他義務的情況下,不再繳納會費,並授予一定榮譽。
2、對捐助數額較大者,授予相關名譽職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