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六安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是2018年3月2日在六安市民政局登記的慈善機構,辦公地址在六安市佛子嶺路市行政中心二號樓四樓 。

基本介紹

  • 成立時間:2018年3月2日
  • 辦公地址:六安市佛子嶺路市行政中心二號樓四樓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3341500MJA971680W
  • 登記管理機關:六安市民政局
  • 法人:李毅
歷史沿革,主要職責,辦公地址,組織章程,

歷史沿革

2018年3月2日在六安市民政局登記成立。

主要職責

1宣傳表彰見義勇為先進個人、集體以及關心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的個人和集體
2獎勵貢獻突出的見義勇為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3慰問、救助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 撫恤、幫助困難的見義勇為英烈親屬 幫助見義勇為英烈子女解決上學等困難
4管理和使用見義勇為基金
5協調全市見義勇為基金組織開展活動。

辦公地址

六安市佛子嶺路市行政中心二號樓四樓。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六安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慈善組織,主要活動範圍在六安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倡導見義勇為,營造扶正祛邪的社會氛圍,鼓勵廣大人民民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平安六安”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表彰見義勇為先進個人、集體以及關心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的個人和集體;
(二)獎勵貢獻突出的見義勇為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三)慰問、救助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撫恤、幫助困難的見義勇為英烈親屬;幫助見義勇為英烈子女解決上學等困難;
(四)管理和使用見義勇為基金;
(五)協調全市見義勇為基金組織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守《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並遵守《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六安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六安市委政法委員會。
第九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六安市佛子嶺路市行政中心二號樓四樓。
第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信託業務,按照《慈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章 黨 建
第十一條 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積極配合基金會黨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是基金會組織和活動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應當緊緊圍繞黨章賦予基層黨組織的基本任務開展工作,團結凝聚民眾,保證基金會正確政治方向,促進基金會健康有序發展。基金會應當建立並落實黨組織參與基金會重大問題決策制度。
第十三條 支持配合黨組織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基金會的誠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基金會黨員要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具備組建黨組織條件的,本著應建盡建的原則,應同步(指基金會設立時)建立黨組織;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可通過先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基層黨組織。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中黨員人數達3名(含3名)以上的,按規定成立不同層級(黨支部或黨總支、黨委)的基層黨組織。支持黨員基金會負責人擔任基金會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等黨內職務。注重黨員發展工作,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
第十六條 積極為黨組織在本基金會內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經費和人員支持。按照有場所、有設施、有標誌、有黨旗、有書報、有制度的“六有”標準,加強基金會黨組織活動場所規範化建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由13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勤勉盡職,誠實守信;
(三)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四)承認本會章程,願意為促進市見義勇為事業作貢獻的;
第十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相互間為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說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參與基金會內部事務管理;
(四)積極參加和支持基金會的各項公益活動;
(五)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
(六)貫徹基金會宗旨,執行基金會的決議,完成基金會交辦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業務主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三十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慈善財產來源於:。
(一)政府資助;
(二)銀行利息;
(三)購買國債、投資基金收益;
(四)委託金融機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會投入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二)本基金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基金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
(三)本基金會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宣傳見義勇為事業;
(二)獎勵見義勇為先進集體、先進個人;
(三)撫助、救濟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投資活動是指:
(一)購買國債、基金的活動;
(二)委託金融機構保值、增值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10%;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管理機關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比例,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的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二)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 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四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本基金會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與本基金會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和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用於慈善事業
章程未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基金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 屆第 次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理事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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