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直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2014年6月17日,六安市財政局、六安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印發《六安市市直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預算管理和計畫管理、經費管理、監督檢查、附則5章23條,由六安市財政局、市外辦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六安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事字〔2002〕197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市市直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財政局 六安市外辦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6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4年6月17日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預算管理和計畫管理,第三章 經費管理,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財政局 六安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市直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中央和省關於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的要求,根據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16號)、《安徽省省直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4〕104號)精神,市財政局、市外辦制定了《六安市市直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財政局 六安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2014年6月17日

管理辦法

六安市市直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工作,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外事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市委市政府直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黨政機關)。
第三條 黨政機關因公組派臨時出國團組堅持強化預算約束、最佳化經費結構、厲行勤儉節約、講求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規模,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

第二章 預算管理和計畫管理

第四條 黨政機關出訪團組實行計畫管理,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團組計畫與經費預算由市外事辦公室、市財政局、市監察局等部門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聯合會審,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市外事辦公室牽頭制訂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畫,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正確執行限量管理規定。
因公臨時出國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二)市財政局根據市外事辦公室制訂的因公臨時出國團組計畫,按照市本級預算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標準在年度預算中統一預留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出國團組計畫實施時按規定將經費劃撥市直部門單位,專款專用,不得超支,結餘收回。
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團組計畫和經費預算,除中央、省、市緊急任務外,因公臨時出國團組計畫和經費預算原則上不予增加。如確需增加,須報市政府分管財政、外事工作的領導審批。市財政局按批准後的因公臨時出國調整計畫和市級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經費預算調整手續。
第五條 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支付,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黨政機關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第六條 出國團組計畫具體實施時,出訪團組要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見附1),由市外辦和財政部門分別出具審簽意見,明確審核責任。出國任務、出國經費預算未通過審核的,不予安排實施。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國際旅費,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費。
國外城市間交通費,是指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發生的,在出訪國家的城市與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
住宿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用。
一伙食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一伙食費用。
公雜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是指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
第八條 國際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組團單位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於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外國航空公司航線的,必須堅持經濟合理的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二)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並儘可能同時購買往返機票。
(三)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費用,由本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有效票據註明的金額以及出國任務批件(或確認件)予以報銷。
(四)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五)廳局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二等艙、火車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定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上述人員發生的國際旅費據實報銷。
(六)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第九條 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畫中列明,並報市外辦和財政部門批准。未列入出國計畫、未經市外辦和財政部門批准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出國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准的計畫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條 住宿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二)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住宿費標準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當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市外辦和財政部門批准。經批准,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第十一條 一伙食費和公雜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一伙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個人包乾使用。包乾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宜個人包乾的出訪團組,其一伙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包乾使用。
(三)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一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一伙食費和公雜費。
(四)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餚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第十二條 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畫一併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一伙食費標準掌握。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三條 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收授禮品應當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應當事先報經市外辦和財政部門審批同意,按照厲行節儉的原則,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四條 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五條 出國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須憑有效票據填報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具體表格由各單位制定)。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註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並由經辦人簽字。
黨政機關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財務報銷審批的具體規定,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的經費核銷管理。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提交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複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准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第十六條 因公臨時出國團組憑批准的出國任務批件申請辦理人民幣購匯限額。按照財政部、國家外國專家局有關因公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組團單位分項填寫《六安市黨政機關因公出國人員用匯預算表》,並由出國團組負責人、具體經辦人、組團單位財務部門簽章後報市財政局審核。
出國經費預算中沒有固定開支標準的城市間交通費,應提供境外日程安排、出訪線路,供審核購匯限額時參考。
因公臨時出國人員的個人自購匯,可憑身份證自行到中國銀行辦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臨時出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聯合檢查。財政部門嚴格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適時開展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績效評價,切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審計部門對各部門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 出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範圍的;
(二)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三)虛報團組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髮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各縣區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外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六安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事字〔2002〕197號)同時廢止。
附:1.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略)
2.各國家和地區住宿費、一伙食費、公雜費開支標準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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