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六安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14〕40號),設立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國土資源
  • 地點:六安市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承接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 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守耕地保護紅線,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落實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履行地質災害防治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 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保護力度,落實生態礦山和綠色礦山的建設措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國家巨觀經濟調控;研究提出土地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定,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具體措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保護及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畫;參與審核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
(三)監督檢查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規劃確定的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五)統一管理城鄉地政、地籍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管理並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指導監督地籍管理技術規範、標準的執行,並制定有關細則;組織實施和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並指導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六)負責全市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和征地信息公開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依法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負責報市政府審批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工作;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依法管理並實施審批許可權內的礦產資源預申請工作;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負責小礦地質儲量審批及認定工作。
(十)監督管理協調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監督管理全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保護;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
(十一)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監管測繪單位資質;指導保護測量標誌;管理地圖編制工作,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和標準化工作。
(十二)編制部門綜合預算並貫徹執行;擬訂有關財務、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門預決算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局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
(十三)負責對縣區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研究擬訂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政務督查和跟蹤督辦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保密、安全等工作,負責機關調研和綜合性文字工作;負責政務公開、效能建設、文明創建、計畫生育工作。
(二)規劃與調控監測科
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綜合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政策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承擔綜合統計工作。
研究擬訂全市和重點地區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開發整治和循環經濟的具體措施;起草編制並指導實施全市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起草編制、審核和指導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報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執法監察科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聽證;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違法案件;負責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及信訪工作。
(四)耕地保護與征地管理科
負責全市城鄉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設施農用地備案工作,統一審核徵收建設用地;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
(五)土地利用科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六)地籍與測繪管理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統一管理城鄉地政、地籍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管理並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指導監督地籍管理技術規範、標準的執行,並制定有關細則;組織實施和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並指導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承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工作。
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監管測繪單位資質;指導保護測量標誌;管理地圖編制工作,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和標準化工作。
履行法律賦予市國土資源局的行政審批相關事項;受理、審查、核准、頒發證書;對行政許可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服務及業務諮詢。
(七)礦產資源儲量與開發管理科
組織擬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辦法、標準、規範和規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 備研究;負責編制和修訂全市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礦產資源預申請和擬訂採礦權出讓工作方案;監督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確認小礦儲量評審結果;指導督促縣區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按照規定確認採礦權評估結果。
依法進行採礦權新立及延續、變更、註銷、審批登記發證工作及採礦權年檢和採礦權轉讓的審查;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收取採礦權使用費;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
(八)地質勘查與環境科
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監督管理協調地質災害防治,保護地質遺蹟、古生物化石和礦山地質環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
組織開展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專項地質勘查工作,依法進行勘查登記發證的審查,調處地質勘查爭議和糾紛。
(九)財務科
編制部門綜合預算並貫徹執行;擬訂有關財務、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門預決算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監督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
(十)政治處
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市轄縣區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基層國土資源所規範化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工作;負責組織機關政治、業務學習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及新技術推廣套用,組織科技信息交流,對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負責本系統辦理出國(境)人員審查等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不動產登記科
主要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牽頭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規範性檔案和制度草案等並組織實施,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工作。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行政編制20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職數11名,其中正科10名(含紀檢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1名。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六編[2015]66號檔案,關於整合市級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設立不動產登記科,主要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牽頭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規範性檔案和制度草案等並組織實施,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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