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法律知識學習讀本》是2011年9月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六五普法法律知識學習讀本》編寫組。
基本介紹
- 書名:六五普法法律知識學習讀本
- 作者:《六五普法法律知識學習讀本》編寫組
- ISBN:9787511506023
- 類別:司法
- 頁數:186頁
- 定價:26元
- 出版社:人民日報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1年9月
- 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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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圖書文摘
訂立勞動契約,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契約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契約約定的義務。勞動契約的類型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三種類型。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通過自由協商簽訂任何類型的勞動契約,但是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契約終止時間的勞動契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契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契約期限的勞動契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契約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契約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