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市場業務暨一級交易商管理暫行規定是1997年4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為保證公開市場業務的順利開展,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推動中國貨幣市場的穩步發展,對中國人民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而公開買賣債券的活動以及對經中國人民銀行審定的、具有直接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債券交易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 (統稱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 等參與公開市場業務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規定。
管理暫行規定分為7章32條,即總則、債券交易、一級交易商條件及審定、一級交易商的權利和義務、一級交易商資格的變更和終止、罰則、附則。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解釋和修改,自頒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