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管轄規定(試行)

《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管轄規定(試行)》旨在為明確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的管轄,及時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及維護慈善募捐管理秩序。《辦法》經民政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由民政部於2018年11月30日印發,共十條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管轄規定(試行)
  • 發布機關:民政部
  • 印發時間:2018年11月30日
  • 發文字號:民發〔2018〕142號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3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民政部關於印發《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管轄規定(試行)》的通知
民發〔2018〕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管轄規定(試行)》已經民政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實施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
民政部
2018年11月30日

辦法全文

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管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明確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的管轄,及時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維護慈善募捐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開募捐違法案件,包括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公開募捐活動中發生的違法案件,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案件,以及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案件。
第三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公開募捐活動中發生的違法案件,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案件,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
第四條 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情形管轄:
(一)通過在公共場所設定募捐箱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由募捐箱設定地的民政部門管轄;
(二)通過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由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活動舉辦地的民政部門管轄;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開展公開募捐的,由提供信息服務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管轄;
(四)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由組織住所地、個人居住地等所在地民政部門管轄。無法確定所在地的,由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許可或者備案機關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管轄。
違法活動發生地涉及兩個以上民政部門的,由共同上一級民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門管轄。
第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或者收到有關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線索後,應當進行甄別。本機關有管轄權的,依法調查處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受移送的民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六條 民政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各方按照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級民政部門指定的民政部門管轄。
第七條 上級民政部門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的民政部門和其他相關民政部門。
相關民政部門收到上級民政部門書面通知後,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民政部門。
第八條 民政部門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已有其他民政部門正在辦理的,應當中止調查。管轄確定後,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應當繼續調查,其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移交案件材料。
第九條 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可以書面請其他民政部門協助調查。跨行政區域調查的,應當提前告知當地民政部門,當地民政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管轄規定》共有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按照《慈善法》相關規定和民政部門法定職責,《管轄規定》主要調整三類違法案件:一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公開募捐活動中發生的違法案件;二是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案件;三是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個人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案件。三類案件有所不同,第一類違法主體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第二類和第三類案件的違法主體都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既包括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也包括其他社會組織,還包括其他組織和個人。
(二)管轄原則。確定管轄要嚴格遵循上位法的規定,在此基礎上還要考慮執法效率等因素。據此,根據《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的主體是社會組織(含慈善組織)的,無論其是否具有公開募捐資格以及違法行為發生地在何處,仍按照“誰登記誰監管”原則,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慈善法》的有關規定,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的主體是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的,則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地”管轄原則,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管轄。在此基礎上,《管轄規定》根據公開募捐方式的不同,對“違法行為發生地”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例如,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通過在公共場所設定募捐箱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募捐箱設定地即為“違法行為發生地”,募捐箱設定地的民政部門即具有管轄權。
對於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為了方便調查取證、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組織住所地、個人居住地等)的民政部門管轄更為適宜。難以確定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的,則由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許可或者備案機關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管轄。實踐中,民政部門收到有關違法開展網路募捐的舉報後,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後台資料,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站的許可、備案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結合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網(當事人是企業的)等相關渠道,確定違法行為人所在地及其真實身份。
違法行為發生地涉及兩個以上民政部門的,為了避免多頭執法和重複處理,需要由共同上一級民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門管轄。
(三)管轄程式。民政部門發現或者收到有關案件線索後,首先應當進行甄別,判斷本機關是否具有管轄權。根據職權法定原則,有管轄權才能依法調查處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既不能越權處理,也不能擱置不管,而是要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受移送的民政部門應當受理,不能擅自再行移送。如果民政部門之間對管轄有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但協商解決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確定管轄,而是要嚴格遵循《管轄規定》確定的原則進行;如果經過協商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民政部門指定管轄。
(四)指定管轄。上一級民政部門指定管轄時,需要將指定管轄決定書面通知被指定的民政部門,告知由其行使管轄權,同時通知其他相關民政部門,告知其做好案件材料的移送工作。相關民政部門收到上級民政部門書面通知後,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民政部門。
(五)特殊情況。民政部門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已有其他民政部門正在辦理時,應當中止調查,並及時與其他民政部門溝通,依法確定管轄權。管轄確定後,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應當繼續調查,其他民政部門應當終止調查,並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移送案件材料。
(六)協調配合。具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需要其他民政部門協助查明有關案件情況時,可以發出協查函等書面材料請其協助,其他民政部門應當在查明事實後,及時反饋相關情況和證據材料。具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跨行政區域進行調查的,為保證工作效率和質量,應當提前告知當地民政部門,當地民政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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