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分期攤銷

公路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分期攤銷指公路企業固定資產價值消耗公路運輸企業的營運車輛和裝卸機械的使用年狠,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其使用強度,因此營運車輛和裝卸機械可按“生產法”計算折日。營運車輛按其里程計提,裝卸機械折舊安工作時間計提。公式:
車輛折舊率(元/千車公里)=(車輛原值-殘值+清理費用)/(車輛由新至廢行駛里程定額/1000)
車輛月折舊額=當月行駛里程X車輛折舊率
裝卸機械台班折舊額=(裝卸機械原值-殘值+清理費用)/裝卸機械由心至廢運轉台班定額
裝卸機械月折舊額=當月運轉台班X台班折舊額
營運車輛原值中包括有車裝輪船的價值。公路運輸企業進行成本核算如將輪胎價值按每公里攤提計入成本,則在按上述公式中,應從車輛原值中減除車裝輪胎(包括備胎)外胎的價值,即:
車輛折舊率(元/千車公里)=(車輛原值一車裝輪胎價值一殘值+清理費用)/(車輛由新至廢行駛里程定額÷1000)
營運車輛中的特大型車輛和一些特種車,通常不按生產法計算折舊,而是按使用年限法計算新舊。現行制度規員,公路運輸企業一般固定資產的綜合折舊奉和各種類型營運車輛的折舊率以及裝卸機械台班折舊額,均由上級主管部門統一規定,企業不能任意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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