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公職律師處”。南斯拉夫社會政治共同體的一個機構。1952年後在聯邦、各共和國、自治省、地區、區和軍事系統內分別設立。根據法律的規定或根據委託書獨立履行職責,採取適當的措施和通過法律補救途徑來保護社會政治共同體的財產權利和利益。聯邦公設律師處代表聯邦及其機構和聯邦資金機構,而且,在受本國的某工作組織委託時,可以在外國法庭上代表這些組織。軍事律師處則在特定的軍事單位和軍事機構中進行工作,全部機構的最高負責人是南斯拉夫人民軍首席軍事律師。各級公設律師及其助理,由各級社會政治共同體會議任命,聯邦一級的公設律師及其助理的任期為4年,地方的任期為8年。凡南斯拉夫公民法律專業畢業,經司法考試合格,並且符合錄用條件的,均可被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