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資金指我國農村人民公社所有,供購建固定財產和撥付對所屬單位投資的基金。來源主要是歷年社辦企業所交利潤。在公社一級的會計中,通常設定“公社基金”帳戶進行核算。公社撥給獨立核算的社辦企業供其長期使用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是各該企業自有資金的主要來源。在社辦企業會計中,通常在“公社資金”帳戶及其所屬“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兩個二級帳戶核算。公社撥給生產大隊、隊辦企業和生產隊供各該單位長期使用的生產經營資金,是各該單位的一種資金來源。在各該單位會計中,公社基金可在“公社基金”或“公社投資”帳戶及其所屬的“固定財產基金”和“生產費基金”兩個二級帳戶核算,也可在“固定財產基金”(或“固定基金”)和“生產費基金”(或“流動基金”) 兩個帳戶及其所屬“公社基金”二級帳戶核算,以反映公社對各該單位的投資情況。
中共中央、國務院1983年10月發出了《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隨著鄉政府的建立,而相應建立了鄉一級財政,鄉財政代替了公社財政。鄉財政既承擔國家預算內、外收支,又負責鄉自籌收支任務。在鄉財政會計科目中專門設定了一套鄉鎮自籌資金會計科目。原來公社基金的核算內容改為“鄉鎮自籌基金”該科目用於核算鄉鎮財政的自籌收入,用於核算鄉鎮財政對所屬企、事業單位撥付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所構成的固定資金和撥付的流動資金所形成的基 金。在鄉鎮企業會計科目上設定了“鄉投資金基金”資金來源科目,與“鄉鎮自籌基金”相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