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學的規律與遷變》是2017年7月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袁文峰。
基本介紹
- 書名:公法學的規律與遷變
- 作者:袁文峰
- 出版社: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7月
- 頁數:396 頁
- 定價:65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3049337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公法學的規律與遷變》從“憲法架構與實踐”“權力運行的軌道”“公眾參與法治過程”和“司法審查的廣度與密度”四個方面反映了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公法學,主要是行政法學)是如何規範公權力的(規律),又如何推進或揚棄原有的制度或理論的(遷變)。“憲法架構與實踐”涉及我國舊政協、《聯邦德國記地基本法》的守護是如何被架構的,《憲法》第46條和人大對非法運營的監督該如何實踐。“權力運行的軌道”論述了行政承諾、法制副廠長制度的設計、預防行政、歐盟預算和終身教職中的權力該如何運行於法治的軌道上。“公眾參與法治過程”通過公眾您嫌祖騙參與環評和律師參與法治過程兩方面來展現。“司法審查的廣度與密度”包含以下案件的司法審查:夏沃案、齊玉苓案與羅彩霞案、行政遲緩案和行民交織型的案件。附錄部分也與主題有些許關聯,涉及“公法研究與精神”。
作者簡介
袁文峰,惠州學院政法學院教授,吉林大學法學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研究人員。於《政治與法律》《當代法學》《行政法學研究》《浙江學刊》等刊物發表論文四十餘篇,出版學術專著2部,參編教材1部。主持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1項,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項,並獲第56批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
圖書目錄
第一篇 憲法架構與實踐
第一章 舊政協的協商民主之底色
一、協商民主的前提:平等
二、協商民主的包容性和理性
三、結語:底色緣何最終褪色
第二章 《聯邦德國基本法》是如何被守護的
一、《魏瑪白拜踏危憲法》的歷史教訓
二、《聯邦德國基本法》的價值彰顯
三、作為《聯邦德國基本法》守護者的聯邦憲法法院
四、超越國家利益
五、結語:人民的意識——守護《聯邦德國基本法》的深層因素
第三章 《憲法》第46條適用的教育階段辨析
一、未解決的《憲法》第46條適用階段的問題
二、《憲法》第46條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決定了其僅適用於義務教育階段
三、體系解釋難以將相關條款結合起來從而為《憲法》第46條作擴大解釋
四、“1982年修憲報告”對受教育階段的說明應當作限縮性理解
五、結論
第四章 從非法營運事件透視廣東省人大的監管路徑
一、後釣魚執法時期
二、廣東省內關於非法運營問題的認定
三、廣東省人大可能的監管路徑
四、結語
第二篇 權力運行的軌道
第五章 行政承諾型式化
一、行政承諾型式化的現實與理論需求
二、行政承諾型式化的內容與界限
三、行政承諾型式化的內涵
四、行政承諾型式化外延的反向界定
五、行政承諾型式化中的過程規範
六、結語
第六章 論試行“法制副廠長”的制度基礎——基於惠州市試行情況展開
一、背景與問題
二、試行“法制副廠長”制度需遵循的原則
三、試行“法制副廠長”制度需考量其法律地位與功能
四、結論
第七章 預防行政中的行政權如何預防——評《法律程式主義對預防行政的控制:以人身自由保障為視角》一書
一、把握了腳蘭晚時代的嬗遞與要求:風險社會及其安全保障國
二、提出了安全保障國下的核心辭彙:預防行政、預防行政行為
三、研剖與判斷的主要銳器——批判的武器:三個有效性察匪和向度
四、預防行政過程中的交往理性之體現:法律程式主義的要求
五、“崇美”與“哀艱”之雙痛
六、結語
第八章 歐盟預算的制定、執行及監督
一、制定預算的標準
二、制定預算的程式
三、預算的執行
四、預算執行中的監督
第九章 終身教職制度的引借及我國的實際
一、終身教職制度產生的動因與目的
二、終身教職制度的發展與變革
三、高校終身教職聘任、解聘權力的限制
四、我國的實際狀況
第三篇 公眾參與法治過程
第十章 公眾參與和行政決策過程——以圓明園整治工程聽證會的公眾參與為例
一、環境影響評估中的公眾參與概述
二、圓明園整治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中的公眾參與和行政決策
三、結語
第十一章 從國家決定到法治商談的律師職業
一、引言
二、國家主義法律觀
三、國家主義決定下的律師職業
四、作為國家主義論爭者的自然法學派
五、法治商談下的律師職業
六、作為法治商談重要形式的身份轉換
第四篇 司法審查的廣度與密度
第十二章 持常與論理的司法——夏沃案最祖拔踏後階段的8∶05-cv-530-T-27TBM號
司法命令介評
一、夏沃案的案情簡介
二、命令的推理過程
三欠判達、結語
第十三章 受教育權的憲法條款援引、內涵及救濟路徑——基於齊玉苓案與羅彩霞案的分析
一、論爭後未解決的問題
二、如何遵守性援引《憲法》第46條
三、從受教育權的權利內涵認定兩案所侵害的權利類型
四、受教育權的救濟路徑
五、結論
第十四章 法規目的的司法審查——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的適用展開
一、認定事故責任的推導過程
二、被案件遺忘的規範目的理論
三、與確定歸責標準相關的法規目的說
四、法規目的標準在我國實務中的運用
五、借鑑保護規範理論確定法規目的
六、憲法條款第三人效力和民法公序良俗條款適用的啟示
七、結論
第十五章 行政遲緩的司法審查
一、行政遲緩的時限因素
二、行政遲緩的主客觀因素
三、案例的分析與對比
四、行政遲緩的司法救濟路徑
第十六章 行政遲緩該如何應對——殷某某、朱某某訴武漢市公安局蔡甸區
公安分局案新評
一、案件存在的問題
二、一審判決應對行政遲緩的標準及其檢析
三、二審判決應對行政遲緩的標準及其檢析
四、結語
第十七章 對許某某案中侵權歸責之缺漏的檢討
一、認定被告過錯的原則與本案的問題
二、並道前過失認定的缺漏
三、並道後過失認定的缺漏
四、其他幾個與過失認定相關的缺漏
五、一審中責任成立因果關係的缺漏
第十八章 行民交織型侵權案件中行政賠償責任的認定
一、一併區分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兩種責任的可行性
二、認定連帶責任的情形
三、認定按份責任的情形
四、結語
附 錄 公法研究與精神
附錄一 如何展開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寫作
附錄二 記人海為徑與學海作舟的姜明安先生
附錄三 海參崴行記
後 記
一、背景與問題
二、試行“法制副廠長”制度需遵循的原則
三、試行“法制副廠長”制度需考量其法律地位與功能
四、結論
第七章 預防行政中的行政權如何預防——評《法律程式主義對預防行政的控制:以人身自由保障為視角》一書
一、把握了時代的嬗遞與要求:風險社會及其安全保障國
二、提出了安全保障國下的核心辭彙:預防行政、預防行政行為
三、研剖與判斷的主要銳器——批判的武器:三個有效性向度
四、預防行政過程中的交往理性之體現:法律程式主義的要求
五、“崇美”與“哀艱”之雙痛
六、結語
第八章 歐盟預算的制定、執行及監督
一、制定預算的標準
二、制定預算的程式
三、預算的執行
四、預算執行中的監督
第九章 終身教職制度的引借及我國的實際
一、終身教職制度產生的動因與目的
二、終身教職制度的發展與變革
三、高校終身教職聘任、解聘權力的限制
四、我國的實際狀況
第三篇 公眾參與法治過程
第十章 公眾參與和行政決策過程——以圓明園整治工程聽證會的公眾參與為例
一、環境影響評估中的公眾參與概述
二、圓明園整治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中的公眾參與和行政決策
三、結語
第十一章 從國家決定到法治商談的律師職業
一、引言
二、國家主義法律觀
三、國家主義決定下的律師職業
四、作為國家主義論爭者的自然法學派
五、法治商談下的律師職業
六、作為法治商談重要形式的身份轉換
第四篇 司法審查的廣度與密度
第十二章 持常與論理的司法——夏沃案最後階段的8∶05-cv-530-T-27TBM號
司法命令介評
一、夏沃案的案情簡介
二、命令的推理過程
三、結語
第十三章 受教育權的憲法條款援引、內涵及救濟路徑——基於齊玉苓案與羅彩霞案的分析
一、論爭後未解決的問題
二、如何遵守性援引《憲法》第46條
三、從受教育權的權利內涵認定兩案所侵害的權利類型
四、受教育權的救濟路徑
五、結論
第十四章 法規目的的司法審查——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的適用展開
一、認定事故責任的推導過程
二、被案件遺忘的規範目的理論
三、與確定歸責標準相關的法規目的說
四、法規目的標準在我國實務中的運用
五、借鑑保護規範理論確定法規目的
六、憲法條款第三人效力和民法公序良俗條款適用的啟示
七、結論
第十五章 行政遲緩的司法審查
一、行政遲緩的時限因素
二、行政遲緩的主客觀因素
三、案例的分析與對比
四、行政遲緩的司法救濟路徑
第十六章 行政遲緩該如何應對——殷某某、朱某某訴武漢市公安局蔡甸區
公安分局案新評
一、案件存在的問題
二、一審判決應對行政遲緩的標準及其檢析
三、二審判決應對行政遲緩的標準及其檢析
四、結語
第十七章 對許某某案中侵權歸責之缺漏的檢討
一、認定被告過錯的原則與本案的問題
二、並道前過失認定的缺漏
三、並道後過失認定的缺漏
四、其他幾個與過失認定相關的缺漏
五、一審中責任成立因果關係的缺漏
第十八章 行民交織型侵權案件中行政賠償責任的認定
一、一併區分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兩種責任的可行性
二、認定連帶責任的情形
三、認定按份責任的情形
四、結語
附 錄 公法研究與精神
附錄一 如何展開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寫作
附錄二 記人海為徑與學海作舟的姜明安先生
附錄三 海參崴行記
後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