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法典是美國羅斯福“新政”時期,根據1933年“產生復興法”,由國家復興管理局組織各產業部門共同擬定的必須遵守的法規。各產業部門根據“公平競爭”原則規定自己的生產規模、價格水平、銷售定額和僱傭工人的條件。此外,也對調整勞資關係和工人的基本權利作了規定,規定了最低工資、勞動時間等。制定這些法典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盲目的競爭和生產過剩,緩解當時面臨的經濟危機。
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深入研究,需要從整體的經濟法視角闡釋其基礎問題。有必要探討公平競爭在現代市場體系建設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並通過多種經濟政策的協調來推動公平競爭的可行性,以解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經濟基礎,同時,還應當通過梳理公平競爭在經濟憲法以及經濟法中的具體制度安排,揭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法律基礎。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探尋審查主體及其審查權的配置和行使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解決路徑,從而說明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理解為一個“大制度”的重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