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46號)關於“探索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要求,根據《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探索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工作方案》(政法辦函[2010]280號)的安排,現就公安機關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部《關於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文號:公法[2010]661號
一、工作目標 建立公安機關案例指導制度,組織各級公安機關定期選編一批指導性案例,用以警示教育廣大民警強化法律意識,促進公安機關既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又理性、平和、規範執法,提高執法質量和執法水平,防止執法腐敗,提高執法公信力。
二、指導性案例的選編範圍 針對公安機關執法工作中容易發生偏差、民眾反映強烈的案件類型和執法問題,重點選遍以下案例:
(一)公安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充分體現“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要求,依法公正處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案例;
(二)執法不作為、拖延作為、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例;
(三)濫用職權、亂作為,插手經濟糾紛、濫用強制措施和扣押措施、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案例;
(四)因執法問題引起新聞輿論炒作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例;
(五)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例;
(六)因違法行使職權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例;
(七)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不構成犯罪被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例;
(八)其他具有普遍指導、參考作用的典型案例。選編的指導性案例應當是已經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案件。
三、指導性案例的編輯和下發 指導性案例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歸口選編,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分級統一下發。
(一)縣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收集本級公安機關辦理的典型案例,經編輯、點評後每季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各部門、警種負責收集本部門、本警種辦理的具有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經編輯、點評後每季度送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核;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對本部門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典型案例進行編輯、點評。
(二)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對指導性案例進行審核,報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以本級公安機關名義予以下發,同時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
(三)指導性案例在公安機關內部下發。各級公安機關下發指導性案例要注意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省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編髮15個指導性案例,地市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編髮10個指導性案例。
(五)各級公安機關要組織一批理論素質高、執法經驗豐富的人員負責編輯、點評指導性案例,確保下發的指導性案例案情清楚、點評準確、語言簡潔、說理透徹。對成功案例的點評,應總結成功的經驗和做法,從中提煉出操作性強的工作指引;對存在執法問題的案例,應明確指出哪些方面不規範、不合理,深刻剖析存在問題的原因及危害,同時指出具體、規範的做法和改進措施。
四、指導性案例的效力和運用
(一)指導性案例在下發機關的管轄範圍內,對本級和下級公安機關執法具有指導和參考作用。
(二)同類案件的定性、法律適用和處理決定,下級公安機關下發的指導性案例不得和上級公安機關下發的指導性案例相矛盾;存在矛盾的,應以上級公安機關下發的指導性案例為準。 各級公安機關要根據立法和執法制度的變化以及上級公安機關下發的指導性案例,適時對本級公安機關下發的指導性案例進行清理和彙編。
(三)各級公安機關要組織廣大民警認真學習指導性案例,充分發揮其指導、示範和教育作用,幫助民警牢固樹立正確的執法思想,切實增強規範執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印) 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