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伐濫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機關管轄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伐濫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機關管轄的通知》在1985.05.13由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伐濫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機關管轄的通知
  • 頒布單位: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05.13
  • 實施時間:1985.05.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總政保衛部、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鐵道部公安局、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
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的規定,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盜伐濫伐森林案件。五年來的實踐表明,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這類案件有許多實際困難不好解決。而建國以後公安機關長期管轄這類案件,積累了辦案經驗,而且具有辦案條件。為了及時、有力地打擊盜伐濫伐森林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和促進林業的發展,經我們共同研究確定,將盜伐濫伐森林案件劃歸公安機關管轄,從今年七月一日起,盜伐濫伐森林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六月底以前受理的此類案件仍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各級公安、檢察機關在交接工作中要發揚黨的優良作風,顧全大局,密切配合協同,不能因調整管轄分工而影響對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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