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一律”工作規定》由 公安部日前制定出台,進一步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並要求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一律”工作規定
- 發布機關:公安部
規定發布,主要內容,
規定發布
公安部日前制定出台《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一律”工作規定》,進一步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方便企業民眾辦事創業。
主要內容
公安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在深入調研論證基礎上研究出台《規定》,對首接負責制、限時辦結、信息共享、責任倒查追究及不予出具證明的告知方式等作出細化和具體規定,切實解決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推動各地已出台實施意見和政策措施的執行落實,讓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更加規範和便民利民。
“五個一律”即:一是一律實行首接負責制。民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接待詢問的首位民警為首接責任人,負責對辦理事項進行全程盯辦。對不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首接責任人要負責做好解釋工作。
二是一律實行限時辦結。民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符合出具條件且能夠當場出具的,應按照規定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範當場出具證明;需要調查核實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無法當場出具證明的,應告知民眾辦結時限,在完成調查核實等工作後及時出具;對手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確需補正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民眾所需補正的手續和材料;對民眾有特殊需要的,應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限。
三是能夠內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民眾提供證明材料。推進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對已實現信息共享,不需提供證明材料的事項向社會公布,針對這些事項不再要求民眾提供證明材料。
四是超出職責範圍的,一律出具書面告知書。民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的證明,凡無法律法規依據、屬於要求出具證明的單位自行設定的,公安派出所一律出具書面告知書並說明不予開具的理由,同時將相關情況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上級公安機關及時將有關單位要求民眾到派出所開具不合理證明的情況向該單位的主管部門作出反饋。省級公安機關要制定統一的告知書式樣。
五是一律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對開具證明過程中出現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的,要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律嚴肅追究責任。
公安部已於日前將《規定》印發全國公安機關,並要求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