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是指公安機關暢通信訪渠道,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保持公安機關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保持公安機關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的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機關信訪工作
- 執行部門: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信訪工作
【注音】gōngānjīguānxìnfǎnggōngzuò
【釋義】是指公安機關暢通信訪渠道,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保持公安機關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保持公安機關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的工作。
2005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中規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建立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充分發揮各部門、各警種的作用,形成統一領導、部門協調,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為信訪工作機構開展工作提供保障。”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來信、接待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地級、縣級公安機關必須建立公安局長信訪接待日制度,直接處理信訪問題。”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予以通報。
”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體系、執法質量考評體系和人民警察考核體系。
公安機關應當將信訪事項是否解決在本級公安機關、解決在當地,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並且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信訪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覆信訪人,或者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