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教材法規彙編》嚴格按照《考試大綱》的要求進行編排:一是按照大綱分章設節;二是按照大綱進行檔案排序;三是按照大綱對檔案進行精編節錄。此外,《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教材法規彙編》還收錄與大綱規定緊密相關的司法解釋與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進而對與知識點相關的法律條文進一步細化,以便讀者掌握相關考點。
基本介紹
- 書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教材法規彙編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406頁
- 開本:32
- 定價:32.00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1年10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09330920, 9787509330920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教材法規彙編》幫助廣大公安幹警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大綱》的考試內容,從而通過有針對性的學習和練習,在真正提高法律水平和執法能力的同時,高效、順利地通過考試,教材既可以作為廣大民警參加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的重要學習、訓練用書,也可作為廣大民警自我學習的重要參考用書。
圖書目錄
一、總 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節錄)”
(199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
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節錄)
(1996年1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
罰法(節錄)
(2005年8月28日)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2006年1月23日 )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
(2007年1月26日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節錄)
(2010年11月26日 公安
部令第113號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節錄)
(2010年4月29日 修正)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節錄)
(2006年11月13日)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節錄)
(201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1年2月25日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
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
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
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
(1997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
公款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
乾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
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
劫、詐欺、搶奪機動車相
關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7年5月9日)
……
二、刑事犯罪偵查
三、經濟犯罪偵查
四、治安管理
五、邊防和出入境管理
六、消防
七、交通管理
八、禁毒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節錄)”
(199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
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節錄)
(1996年1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
罰法(節錄)
(2005年8月28日)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2006年1月23日 )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
(2007年1月26日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節錄)
(2010年11月26日 公安
部令第113號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節錄)
(2010年4月29日 修正)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節錄)
(2006年11月13日)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節錄)
(201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1年2月25日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
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
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
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
(1997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
公款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
乾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
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
劫、詐欺、搶奪機動車相
關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7年5月9日)
……
二、刑事犯罪偵查
三、經濟犯罪偵查
四、治安管理
五、邊防和出入境管理
六、消防
七、交通管理
八、禁毒
附錄
文摘
著作權頁:
第一編辦理刑事案件
第二章管轄
2—01.職能管轄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但是以下案件除外:
(1)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以及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以及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刑訊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暴力取證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報復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破壞選舉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①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②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上列八項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並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間諜案)。
第一編辦理刑事案件
第二章管轄
2—01.職能管轄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但是以下案件除外:
(1)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以及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以及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刑訊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暴力取證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報復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破壞選舉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①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②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上列八項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並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間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