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坐又稱“公罪”。中國舊制指官吏因公事致罪而承擔罪責。《唐律疏議》:“公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即非出於個人私心而導致的犯罪。封建社會對於因執行公務而犯罪的官吏,處罰較私坐或私罪為輕。漢、魏、晉、梁、陳、隋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唐代規定,凡因公事失措,事未發露而自己覺察檢舉者,原宥其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坐
- 拼音:gōng zuò
- 釋義:因公務犯罪
- 來源:《抱朴子·審舉》
公坐
釋義:
①因公務犯罪。 晉 葛洪 《抱朴子·審舉》:“又諸居職其犯公坐者,以法律從事。”《續資治通鑑·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庚子,太常博士 鄧餘慶 ,坐受誓戒不及,在法,私罪當劾舉主,詔釋之。帝因謂宰相曰:‘連坐舉官,誠亦不易;如此公坐,猶或可矜。’”
②謂公眾場合。《宋書·袁湛傳》:“ 重 ( 謝重 )子 絢 , 湛 之甥也,嘗於公坐陵 湛 。”《元典章·吏部六·儒吏》:“本府州官公坐對眾,將犯重刑人某至徒人某,對各人家屬同行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