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政策名稱:公地放領
- 實行地區:台灣省
- 時間:1951-1976
- 目的:扶持自耕農
實施過程,主要內容,政策效果,
實施過程
日本占領時期,日本殖民政府和日本移民占有大量土地,台灣光復後國民黨政府接收了這些土地,名曰“公地”。國民黨的“公地”占台灣耕地的21.58%,達18餘萬甲(每甲合14.5市畝)。1948年4月,台灣省政府頒布《台灣省放領公地扶植自耕農實施工作要點》,劃出所接收土地中的零星部分,向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出售。這種小規模的試辦公地放領,因次年推行“三七五減租”而暫時中止。1951年5月30日,台灣地區立法機構通過《台灣省公地放領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並於6月4日正式生效。公地放領共分9批,主要集中在51年,但之後零零碎碎的放領一直持續到76年。
主要內容
拍賣土地範圍:原則以耕地為限,包括水田、旱田、少數魚塘和牧地,以及與放領耕地不可分割的農舍基地、水池、水道等。
放領對象:以原承擔公地的現耕農為主要對象,包括僱農、耕地不足的佃農、耕地不足的半自耕農、無土地耕作的原土地關係人而需要土地更作者、轉業為農者等。
放領面積標準:以耕地種類的區別、等級的高低、農戶耕作能力的大小,以及維持一家生活需要等條件為依據,分為上等五分、中等一甲、下等二甲;
放領辦法:將公地出售給農民,地價為一年正產物的兩倍半(原則上不超過市價),由承領農民在十年內分期攤還。地價的支付,可以每兩年一次以現金支付。由於天災減產時,可採取減少當年償還金額的措施。希望縮短償還期的,有特殊優待措施。
其它:農民從接受耕地當年開始,由支付租金轉為償還地價額,與此同時,還需負擔田賦和地價稅。領到公地者無力耕種時,則須由政府部門以原價收回,不得將土地轉移他用。
政策效果
1951年初至1976年,台灣當局共放領土地138,957公頃,占全部公地的74.6%;承領農戶286,287戶,平均每戶承領0.49公頃。公地放領的實施,將“國有”耕地的所有權轉移給農民所有,既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又增強了農業生產基礎。承領公地的價款負擔較輕,農民可從中獲益。另外政府收得放領公地地價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薯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以改良水利設施和增加農業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