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投資者保護條款的採用動機和經濟後果研究

公司章程中投資者保護條款的採用動機和經濟後果研究

《公司章程中投資者保護條款的採用動機和經濟後果研究》是依託中山大學,由陳玉罡擔任項目負責人的面上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司章程中投資者保護條款的採用動機和經濟後果研究
  • 項目類別:面上項目
  • 項目負責人:陳玉罡
  • 依託單位:中山大學
中文摘要,結題摘要,

中文摘要

以前的文獻大多是從公司外部的投資者法律保護來研究其對公司的影響,而對公司內部章程條款的研究則相當缺乏。本項目著眼於公司章程中的投資者保護條款,試圖通過理論建模和實證分析,探究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納入這些投資者保護條款的動機和經濟後果。基於課題組過去對控制權市場的研究,課題組成員認為,公司章程中的投資者保護條款既可能存在保護投資者的治理效應,又可能存在阻礙控制權轉移的反收購效應。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控制權市場被激活的制度背景下,公司章程內部設定的投資者保護條款是否轉變成了反收購措施?是否仍能發揮治理效應?對公司業績的影響路徑是怎樣的?通過對這些問題的研究,本項目將對現行的投資者法律保護制度發揮的作用進行反思,並為股權分置改革後全流通背景下的控制權市場制度改革提供新的借鑑意義。

結題摘要

以前的文獻大多是從公司外部的投資者法律保護來研究其對公司的影響,而對公司內部章程條款的研究則相當缺乏。本項目著眼於公司章程中的投資者保護條款,通過理論建模和實證分析,探究了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納入這些投資者保護條款的動機和經濟後果。課題組得到的一些重要結果如下:(1)基於2001 年前上市的966 家在章程中寫入了累積投票制的公司樣本,運用2002 年-2010 年的面板數據對這些公司在章程中寫入累積投票制前後掏空的差異進行了檢驗。 實證結果表明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寫入了累積投票制後,掏空程度顯著下降。 但這一治理效應在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於30%的樣本中最強,而在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0%的樣本中顯著減弱。但直接制約掏空的改革措施出台後,累積投票制的治理效應減弱。 從研究結果來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以持股比例30%為分界點進行的強制性規定並未達到預期效果。 隨著直接制約掏空的改革措施出台,累積投票制的強制性規定已不適用於當前的制度背景。(2)我們將樣本限於中國家族企業後發現,採用了累積投票制的家族企業有更好的治理結構但同時所有權更為集中,採用累積投票制並沒有降低家族企業的掏空行為,但降低了CEO被更換的機率和公司被收購的機率。這表明累積投票制在家族企業中起到了反收購的作用。(3)除累積投票制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條款(錯列董事會、董事提名權的時間限制和股份限制、董事會資格審查、絕對多數條款)也起到反收購的作用。在對中國民營上市公司進行研究後發現,當併購交易規模達到10%以上時,反收購條款能顯著降低目標公司被併購的可能性,錯列董事會條款將發揮主要的反收購作用;當交易規模低於10%時,反收購條款對併購機率沒有顯著影響。本課題的研究豐富了“法與金融”領域的文獻,同時為上市公司科學設立章程條款提供了經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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