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判例法方法及其運用研究

《公司法的判例法方法及其運用研究》是由劉乃睿著作,並於2009年發表,現由國家圖書館收藏的書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司法的判例法方法及其運用研究
  • 外文名:Case law method and its application in Chinese corporate law
  • 作者:劉乃睿
  • 關鍵字:公司法 判例法 法律體系
  • 導師:趙萬一指導
  • 學科專業:民商法學
  •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 學位授予時間:2009
  • 館藏號:D912.29 
  • 館藏目錄:2010\D912.29\21 
內容簡介
一、本文基本觀點 世界公司法的百年發展歷史見證了從公司法差異化發展中脫穎而出的判例法方法。在這裡,筆者所稱“判例法方法”就是指判例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公司法律制度的方法,其隨著判例法體系的發展而逐漸成熟。一方面,通過判例法內在邏輯關係將公司法制度體系逐漸完善,為英美公司法在區域性制度競爭中的優勢地位奠定了體系性基礎;另一方面,通過將公司法的判例法制度上升為成文法,使得判例法制度以更為穩定、清晰、易用成文法條的形式得以推廣適用,為判例法國家公司法成文法的發展奠定了深厚的經驗及歷史基礎。 對於我國的公司法改革而言,有兩個主要原因使我們不得不迫切地引入判例法方法,這就是:一方面,區域性的公司法律制度競爭將迫使我們要么接受國外先進的公司法制度(即便缺乏制度土壤),要么通過自己的探索來尋找發展公司法制度的方法;另一方面,我國的公司法改革儘管在借鑑許多英美公司法制度的基礎上得到了跨越式的推進。但僅僅進行制度性借鑑解決不了制度移植中的諸多問題,特別是有的判例法制度,因其制度發源國尚未完成法典化的嘗試,也不能簡單通過成文法移植。 因此,這就要求我們在引入制度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引入判例法國家創製和發展公司法制度的判例法方法,並且結合我國社會經濟環境來使用判例法方法,發展植根於我國社會土壤的公司法制度體系。筆者主張,在我國目前已具備相應的歷史及現實基礎上,應當積極、適度地引入判例法方法。唯此,既能夠滿足我國推進有中國特色公司法改革的需要,又能夠使我們沉著應對潛在的區域性公司法律制度競爭,最終為我國公司法的制度構建奠定良好的體系性基礎。 二、本文內容的主要構架 本文共分為五章。第一章引論就本文一些初始性問題進行簡要論說,同時概括本文的寫作思路及研究方法。其後的四章,從內容上又分為兩個部分。第二章與第三章為判例法方法在外國公司法中的主要發展,而第四章與第五章則主要論證我國引入判例法方法的運用。其中,第二章論述判例法方法在兩大法系公司法差異化中的出現;第三章論述了判例法國家公司法自身的良性發展及其在公司法制度競爭中對大陸法國家公司法的競爭優勢;第四章就我國引入判例法方法發展公司法的基礎、基本目的及原則進行詳細論證;第五章,緊密結合我國公司法的判例法方法具體運用中的三個方面進行闡述和分析。 第一章 引論 本章主要就公司法判例法方法的基本概念進行澄清。同時,將判例法方法與公司法的內在聯繫進行闡述,以確定二者之間的邏輯聯繫。而後,對本文研究基本思路及研究方法進行簡要概括。 第二章 西方公司法從起源到差異化發展 本章主要敘述和分析了公司法的發展歷史,著重分析了大陸法國家和英美判例法國家公司法的差異化發展歷史,為判例法國家特有的公司法改革和發展方法奠定了歷史基礎。 第三章 判例法下英美公司法的良性發展及競爭優勢 本章主要論述了英美公司法通過判例法的發展,分析指出:一方面,判例法制度豐富著公司法制度的內涵;另一方面,通過成文法立法,將成熟的判例法制度轉化成為成文法條的方法,進一步發展了公司法制度,並使其在激烈的公司法制度競爭中取得了顯著的優勢地位。 第四章 我國公司法運用判例法方法的基礎、基本目的及原則 本章主要就我國公司法運用判例法方法的歷史及現實基礎、運用判例法方法的三個主要目的及其三項基本原則等基本性問題進行了詳細論述,對我國運用公司法的判例法方法提供了應有的基本支持。 第五章 我國公司法運用判例法方法的具體問題 本章主要就判例法方法運用中的三個重要問題進行了論述。其中,首先闡述了法官審理公司糾紛方法的特殊性,提出在可能條件下積極推進公司法的判例彙編制的構想,最後,就目前可以用於推進司法判決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判例進行了篩選和分析。 三、本文的主要創新和特色 本文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有一定程度的創新: (一)通過論述判例法國家創製和改革公司法律制度的方法,首次研究了公司法領域的判例法方法的借鑑問題,為判例法研究繼續走向部門法研究的縱深進行了大膽的嘗試。法律體系發展問題本來是屬於法理學、法史學的主要研究領域。然而,從公司法這一具體的部門法學的發展來看,依託判例法體系發展起來的英美公司法又有著似乎天然的優越性。這樣的國際範圍內公司法發展的現象引起了筆者對於英美判例法國家公司法制度發展的獨特軌跡及方法的積極探求。筆者基於史料的事實性分析、比較和佐證,謹慎提出了在我國目前條件下應當積極結合自身環境,積極發展和引入判例法方法,以為我國公司法的制度創製和改革提供更有利的體系性保障。 (二)運用比較法的方法,亦是本文的重要特色。衝突法的準據法選擇以及公司法的國際性發展趨勢,為筆者進行比較法研究提供了基礎。一方面,筆者將判例法方法對於英美判例法國家公司法自身體系的完善與構建進行了列舉和介紹,比較了美國各州的公司法制度的競爭模式,指出了公司法在制度競爭中的優勢與判例法方法的必然聯繫。同時,也通過比較法的方法,在歐洲法院衝突法規則的前提下,就實踐中對英國公司法所出現的明顯趨向性選擇進行了分析,指出了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被迫修改其公司法以適應激烈競爭的要求。另一方面,筆者也結合外國公司法案件情況,對我國目前公司法案例進行了統計、比較及分析,揭示了我國公司法選擇引入判例法方法的歷史及現實基礎,為我國構建更具競爭力的公司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通過統計分析的實證研究,論證了我國目前運用判例法方法的現實基礎。通過使用統計方法,筆者收集整理了1993年至2008年英國、美國德拉瓦州及我國公司法的案件數量,並著重收集了我國公司法案件的案由、數量、種類、法院審級等多組數據。通過對於這些數據的分析、處理及製作統計圖表,筆者發現,一方面,我國目前的公司法案件數量及種類已經能夠滿足法官學習和適用判例法方法的基本需要,為判例法方法的進入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我國2005年的《公司法》改革卻在數據統計中反映出令人擔憂的一面,即新《公司法》頒布後,案件數量倒退了近十年,這與英國《公司法》改革後的相對高度穩定的案件數量形成了戲劇性的對比。這進一步呼喚我們應當積極、適度地引入判例法方法,解決目前我國公司法制度移植中的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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