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一直是英美公司法的核心內容,其基礎為受信義務。這一內涵極為豐富的受信義務對大陸法系公司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很多國家的公司法在修訂時都加入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信義務的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司法上受信義務研究
- 外文名:Research on fiduciary duties at company law
- 論文作者:陳闖
- 導師:董安生
- 學科專業:民商法學
- 關鍵字:公司法 義務 信息披露
-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 館藏號:D912.29
-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 學位授予時間:2009
- 館藏目錄:2010\D912.29\32
內容簡介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一直是英美公司法的核心內容,其基礎為受信義務。這一內涵極為豐富的受信義務對大陸法系公司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很多國家的公司法在修訂時都加入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信義務的內容。但是在借鑑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很多缺陷。首先,英美法上受信義務是通過判例法發展起來的,其內涵不確定,無法適應大陸法系對相關概念抽象和概括的要求。其次,大陸法系對受信義務中的注意義務的借鑑,也出現一些不足之處。包括英美法在內的公司法都把注意義務的標準和注意義務本身混為一談。什麼是注意義務?注意義務的特徵包括哪些?注意義務的標準究竟是什麼?這些都是不甚明確。第三,董事和公司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董事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什麼?傳統的信託法上的信託受託人是否與董事的受信關係是一回事?之間存在什麼樣的區別? 本文第一章首先從一般意義上論述了受信義務這門法律制度的發展史,並總結了其幾個方面的特徵;接著對公司法上受信義務的產生和發展進行了概括和論述,並按照公司的類型不同分為公眾公司、閉鎖公司和LLC公司進行了詳細的分析,最後得出結論認為,不同類型的公司,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受信義務的標準各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論。閉鎖公司的股東之間互相負有受信義務,因而由股東兼任董事的人所負的受信義務比較重;而在公眾公司情況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負有的受信義務為一般的過失標準。最後對公司法上受信義務的主體、具體內容和對象進行了闡述和歸納。 第二章對英美公司法上的受信義務的來源進行了深層次的挖掘和探討,認為受信義務雖然出於實用主義來源於信託法上的信託受託人的受信義務,二者之間存在相似之處,都是因為一方當事人的特殊地位而形成對另一方當事人的受信關係,但二者在很多方面都是不同的。首先是二者所依存的具體制度即公司和信託制度存在重大差別,主要包括當事人的法律關係、財產所有權、對財產的處分、方式、當事人的報酬、許可權、面臨的風險以及被除名上都存在巨大的差別。以這些差別為依託,進一步論述了這兩種受信關係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也存在很大的差別。在注意義務方面,其標準和程度各不相同;在忠實義務方面,信託法上禁止利益衝突交易,而公司法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進行利益衝突交易。本章最後論述了董事的法律地位即為受信關係,而不是其他關係。 第三章論述了注意義務的歷史發展情況,重點對英美法上的判例進行了概括總結,得出注意義務的一個抽象化的概念,認為注意義務是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據其地位、職責和技能,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應盡在類似情況下一般謹慎人所具備的注意,積極管理公司的日常內部事務,監督公司財產和工作人員並做出商業決策的義務。其特徵包括主體的積極性、內容的廣泛性和標準的客觀化等。然後以注意義務的具體內容為分界點,探討了確定注意義務應考慮的因素,並對注意義務的注意標準進行了詳細的論述。 第四章論述了受信義務的具體內容之一信息披露義務。受信關係下的信息披露義務源於一方當事人對信息的控制而應對在信息上處於弱勢地位的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披露的義務。在董事和股東或公司之間,即存在這種義務。本章對證券法上強制信息披露義務和受信關係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了比較和融合,並以董事應對公司以外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承擔受信義務為理論基礎,提出了所有公司都應該對債權人或者第三人披露關於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的登記檔案、公司章程、資本、主要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以及上述情況的相關變動情況等。文章最後論述了信息披露義務的方式和效力。 第五章論述了違反受信義務的責任,著重探討了違反注意義務的責任以及進行訴訟的方式和程式。本章探討了違反注意義務的歸責原則,承擔的責任的構成要件,以及董事能夠免責的事由或者限制董事責任的事由。在訴訟方式和程式方面,探討了股東派生訴訟及其相關要求。 第六章主要論述了我國公司法對英美公司法上受信義務借鑑的一些情況,探討了借鑑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對於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受信義務應該借鑑並應納入到我國公司法的實踐中發揚光大。在注意義務上,應該明確注意義務的內涵和特徵,並以其內容為類別適用不同的注意標準;並且區別董事和監事注意義務的不同點和側重點。同時建議引進英美法上的商業判斷規則作為注意義務一個免責條件。在信息披露義務方面,建議將公司法規定所有的公司都應該規定必須在登記機關或者公開的報紙上刊登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基本信息的變更情況,以保護債權人等第三人的利益。此外還對我國公司法上股東派生訴訟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議。最後,本章探討了受信義務對我國公司法格局的影響,認為英美法繫上的受信義務逐漸對大陸法系的公司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已經深入到公司治理的核心內容,無論是從公司類型、董事的責任和義務、還是公司的社會責任,都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文章認為,公司法上所產生的受信義務在將來一定因其特有的包容性和靈活性還會對我國的公司法格局產生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