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過失致人犯脫逃罪是公務員因過失致使其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的人脫逃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脫逃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必須是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而且脫逃的人必須是其在職務上依法定程式逮捕或拘禁的人。(2)本罪的行為是公務員因過失致使其在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的人脫逃的職務過失行為。依法被逮捕或拘禁的人的脫逃結果與公務員的職務過失行為必須有因果聯繫。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是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的人或為其脫逃提供便利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脫逃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必須是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而且其所縱放或便利脫逃的人必須是其在職務上依法定程式逮捕或拘禁的人。(2)本罪的行為與普通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相同,包括縱放和便利脫逃兩種。普通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便利脫逃行為原則上僅限於積極的作為,而本罪的便利脫逃行為並不限於積極的作為,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