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主要包括關於印發《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的通知,關於印發《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關於印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的通知等內容。
基本介紹
- 書名:公務員調任規定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 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
- 頁數:40頁
- 開本:32
- 作者:公務員調任規定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編寫組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編寫組
- 出版日期:2009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80216432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由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關於印發《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的通知(中組發6號)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
關於印發《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的通知(中組發7號)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關於印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的通知(中組發20號)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人事部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和《國務院工作部門面試考官資格管理暫行細則》的通知(人發65號)
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的通知(中組發2號)
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
關於印發《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的通知(中組發7號)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關於印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的通知(中組發20號)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人事部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和《國務院工作部門面試考官資格管理暫行細則》的通知(人發65號)
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的通知(中組發2號)
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
文摘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務員職務管理,合理任用公務員,規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必須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原則;
(三)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委任制公務員。
選任制公務員以及法官、檢察官職務的任免、升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執行。聘任制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另行規定。
第四條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五條 領導成員職務應當按照規定實行任期制。第二章任 職
第六條 公務員任職,按照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七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符合交流和迴避等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任職:
(一)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通過調任、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的;
(三)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四)轉任、掛職鍛鍊的;
(五)免職後需要新任職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十條 公務員任職,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擬任職人選;
(二)根據職位要求對擬任職人選進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第十一條 公務員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二條 公務員任職時,應當按照規定確定級別。
第十三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任職務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三章 免職
第十四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務員職務管理,合理任用公務員,規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必須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原則;
(三)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委任制公務員。
選任制公務員以及法官、檢察官職務的任免、升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執行。聘任制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另行規定。
第四條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五條 領導成員職務應當按照規定實行任期制。第二章任 職
第六條 公務員任職,按照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七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符合交流和迴避等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任職:
(一)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通過調任、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的;
(三)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四)轉任、掛職鍛鍊的;
(五)免職後需要新任職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十條 公務員任職,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擬任職人選;
(二)根據職位要求對擬任職人選進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第十一條 公務員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二條 公務員任職時,應當按照規定確定級別。
第十三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任職務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三章 免職
第十四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